1. 非标的理财产品

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2. 银监局对非标理财产品管控要求

非标资产的全称是非标准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同时银行的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非标资产是银行体系的非标资产的一部分。

早期的存在形式包括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和信用资产。近年来,非标准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和扩大。例如,中国银监会今年3月底发布的文件将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各类信贷资产称为非标准资产。

3.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

非标比例是指非标准化债权在总债权中的比例。

理财产品一般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两大类。

出于控制风险考虑,资管新规对非标投资的要求更加严格,理财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的比例也有所限制。因此,如何界定标与非标变得至关重要,也将直接影响银行对产品的配置。

4. 银行理财投资非标

非标理财是指非标准化理财,

5. 银行非标理财产品

金融非标产品指的是投资于非标资产的理财产品。

目前,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理财产品,需要满足期限匹配、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及认定标准的规定。

1、期限匹配

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2、限额和集中度管理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3、认定标准

“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6. 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

目前的投资理财公司没有被哪个政府部门管理。从资产类别的角度来说,目前在国内有比较明显监管的包括:保险、银行、证券、融资租赁、小贷业务。有相应部门管理的有私募基金。

7. 银监局对非标理财产品管控措施

“非标”产品,就是与银行间或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产品相对的说法。目前,只有在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义了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8. 理财非标业务

非标投资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同时银行的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非标资产是银行体系的非标资产的一部分。

早期的存在形式包括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和信用资产。近年来,非标准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和扩大。

9. 理财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得到严厉禁止。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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