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售理财产品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银行员工私自代售理财产品绝对违法,而且出事银行是不会承认的,只会推得一干二净。

建议还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心理也踏实。

私售理财产品的认定条件

在储蓄利率低,资本市场波动大等的形势下,个人理财是最好的保值增殖手段。

当前个人理财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内部经营管理原因,这些问题最终可能会转化为风险。

观念信息风险。只关心收益,盲目跟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财富管理知识、渠道信息等方面的缺乏。

产品公允风险。从理财产品设计看,主体销售机构关注于自身理财产品销售,在推荐产品时,难免有失公允。

操作服务风险。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的服务手段,由于落后科技化程度低导致操作风险。

私售飞单利诱风险。高额利益的诱惑,将理财资金最后转进了理财经理的私人账户,投资者找到银行却被告知银行根本没有发行所谓的理财产品。

风险防范的方法,首先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跟风上。努力达到有能力识别风险,不断提高甄别风险的能力。尽量选择固定营业网点购买。关注业务产品必要的披露,有第三方可咨询机构可进行咨询,没有则采取网络查询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印证。明确产品标的的细节,对比类似的产品发现不同。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

其实不是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出了问题,而是通商国银发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兑付,恰好有相当部分私募产品由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前员工濮婷婷私自销售,通商国银破产后,投资人要求兑付无果,便找华夏银行求兑,演变成华夏银行理财风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

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

四期产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万元,投资于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自达4S店)的股权;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奥迪4S店)的股权;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装修。

据报道,涉嫌私下销售该产品的,不仅有华夏银行支行前员工,还有其他银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财理公司,亦曾向公众宣传、推荐和销售相关理财产品。

而为了把产品销售出去,通商国银对销售人员的激励高达5%~7%。 时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业务经理濮婷婷销售了以上产品的90%。

这是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并爆发的首个完整案例。

惠誉评级在报告中称,此事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中金报告分析:从财务角度而言,若华夏银行的声明属实,则银行更多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即使确为银行代销(中金判断可能性较小),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是,在维稳环境和过往案例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华夏银行最终兜底的可能。

即使兜底,假设1.19亿全部都通过华夏银行的理财经理销售,则对华夏银行2012年税前利润的影响约为1%。

从声誉的角度,若最终华夏银行不兜底,中金认为“坏名声”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短期内的销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实际上帮助银行排除了部分无视风险、只追求收益的客户,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我们认为如果监管机构要求华夏银行兜底将后患无穷。”

中金报告认为,此次华夏银行的事件对行业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11-13%)非保本条款、50万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兜底的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而且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

理财产品私行

就是指农业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私人银行理财产品指的是开通私人银行后私人银行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区别于大众银行理财产品。

私售理财产品会计分录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得到严厉禁止。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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