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国税精神是什么,我买了部摩托车没上牌的那个单上有个发票专用章我能凭这张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2 23:50:35
1,我买了部摩托车没上牌的那个单上有个发票专用章我能凭这张
可以证明是你买回来的,但不能证明不是贼赃。如果是贼赃的话,以后公安案子查实后会收回去的,但不会追究你的责任。单上有个发票专用章,能证明这部摩托车是你购买的,但无发票你上不了牌,结果会成无证车,不能上路;滕文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专利,版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整合服务。滕文代理范围: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生产许可证 中国驰名商标 山东省著名商标 山东省名牌 山东省服务名牌 山东省龙头企业等,认证代理有CCC ISO9000D等 CE认证 等等!我们拥有热诚的知识产权顾问和强大的专业代理人团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贴心服务,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已经在 浙江 北京 上海 安徽 山东 青海 云南 广东 福建 等地区设立合作单位,正筹备在中国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建立更多的合作分支机构,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能够为客户提供快捷、专业的服务。q;281112624以人为本,尊重专业,实现共赢,是我们的人才观:1 87 632 98 453 滕文期待你的来电。
诚信、客户导向、上进、自信、坚韧、成就欲、吃苦精神是超凡对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
有购车发票就能证明不是偷的,
如果是买的二手车还要有卖车人写的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哪些学校有资产评估专业
补充: 目前国内一些开设资产评估专业的院校: 北京(4所):北京物资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城市学院 河北(6所):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金融学院,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4所):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内蒙(1所):内蒙古财经学院 辽宁(4所):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工程学院,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黑龙江(4所):哈尔滨学院,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上海(4所):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电机学院 江苏(5所):南京财经大学,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苏州职业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3所):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福建(1所):厦门大学(全国唯一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点、博士点),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4所):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山东(5所):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2所):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1所):湖北经济学院 湖南(1所):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6所):广州大学,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民办南华工商学院,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广东培正学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广西(4所):广西财经学院,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 四川(3所):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1所):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1所):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陕西(4所):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海棠职业学院,陕西教育学院 青海(1所):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2所):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一般综合类学校都有的。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应用性强,专业面宽。教学组织中,除资产评估相关专业课程的开设外,本专业对财务、税收、审计等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培养目标资产评估专业培养既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上手快”,具备资产评估与管理的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综合素质和职业岗位能力,并初步具备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能将科技成果或宏伟蓝图转化为生产力,具有健全的心理品质和健康体魄, 爱岗敬业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专门人才。培养要求资产评估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会计、审计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资产评估问题的基本能力。
3,全国最好的专科学校
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名单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是教育部、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举。自2006年启动以来,已完成了两批共100所立项院校的遴选工作。
首批28所国家级示范院校名单
天津职业大学、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威海职业学院、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批42所国家级示范院校名单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长春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淄博职业学院、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批30所国家级示范院校名单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庆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海南职业技术学院、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当然第一批的较好一点,硬件设施也是较好的,这100所都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不过从总体上说高职学校的设施都不是特别的好,实验器材也是比较落后的,不过考不上本科能读上这些专科学校还是很不错的了.......有些学校的收分线普遍都和三本的差不多的........当然就业率还是很好的,就今年高职就业率为90%而这100所为96%,不过说真的哈,工资不是太高!!希望你能满意哈!!专科学校很多的啊!!最好的就是教育部从2006年起所确定全国 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里面的学校都是很好的....他们就相当于本科里面的“211”院校....
4,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5,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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