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个体户只需要营业执照 身份证 租赁合同。公司的话需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 法人授权书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经办人身份证 纳税申报表。(带上以上证件和复印件即可)
我就在朝阳投资服务大厅!在大厅地税打完证,直接拿着另一套表和备的材料区国税前台备案就行了!不过我建议你还是先上银行开基本户,等开户许可证下来再去备案!所里要复印件!

国税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2,在国税局登记需准备什么资料

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需填的表格税务局会发给你。你只要带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公司经营地租赁合同及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带着房产证复印件,还有公章、财务章去办理就可以了。到那里会让你填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发票审批表、开户行情况表。随后税务就会让你办理税控系统申请、购买等事宜及签定三方协议。还要到地税办理手续,也要办理网上申报事宜及签定三方协议。地税也要带着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第一次报到可能还会要你所租房屋应交纳房产税的税票及复印。还要填写关于开户银行账户事宜的表格。

在国税局登记需准备什么资料

3,国税新办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新办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单位新办税务登记须携带资料(个人合伙企业除外)(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个体户没有可以不用提供;(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9)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总公司出具)。

国税新办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4,办理国税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当初没办,可能是你公司没有国税项目,国税也不要求办。现在需要办理,也不是难事,找现在的专管员问问。
申请手续: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各1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包括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③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各1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各1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各1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1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复印件) 各1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 1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5,个体工商户办理国税登记所需材料

1、登记范围  (1)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2)临时个体户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税局属下相应的稽核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内部税务登记。  (说明 :临时个体户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但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税务管理视为个体户,与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的不同在于:(1)只实行内部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2)不予自购普通发票使用).(2002.2.7)  2、受理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2002.2.7)  (1)领取并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户不需提供);  (3)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本人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4)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受理程序  (1)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宜。  (2)未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稽核管理分局办理税务内部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以后凭《国税税务登记表》或纳税手册办理纳税事宜
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证地税证的。办理的时候你先要看看自己属于那类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属于服务业的只需要办理地税证就好了也就是办理地税关系(比如说开修理店,按摩店等)。如果是有进货销售的情况就需要办理国税关系(比如说卖衣服的服装店等),如果你不涉及进货买东西就算到国税局专管员是不会给你办理国税关系的。 当年办理的相关证件是不需要年检的(年检时是年检上一年的经营情况),次年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国税和地税的年检不是每年进行的,国税地税需要年检时会在当地流通广泛的报纸刊登年检信息。 每年必须参加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如果不参加年检或是过期年检会遭到处罚(或被处以注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处罚办法看你们当地的规定。

6,税务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企业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综上,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验资报告和章程。
一、新办企业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填写《税务登记证表》2 份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 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2 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 2 份(分支机构不需要)  4、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 2 份(分支机构不需要)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如租赁协议等)、复印  件2 份(出租方为个人的需要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契约复印件)  6、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 份(仅分支机构  需要,且须明确总机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还是在地税缴纳)  7、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复印件 2 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  明件原件、复印件2份  二、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7,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 个体工商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二)企业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企业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房产证或地址证明(租赁合同等)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并备齐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帐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进行税务登记。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或者致电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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