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由30万变成100万有什么利弊

有利的方面是:公司的可信度大,对于一些需要招投标的公司可能会对公司的中标有利。不利的方面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大,次月需要缴纳资本印花税,增加的部分70万×万分之五=350元;第二公司每年工商年检的时候对资本做案头审核,也就是你要避免资本不实的现象。
you,zhao shui wu ju
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由30万变成100万,利是企业的规模看起来更大,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弊是企业要承担的有限责任从30万变成100万。 问题补充: 在缴税方面有什么变化么?变资该找什么部门呢?在缴税方面除了要交印花税=70万元*5元=350元外,其他没有协作者以变化。变资该找工商局,先要把注册资金70万元存入银行的验资账户内,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啬,就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增资手续了。
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可以提高盈余公积金的金额。
纳税方面没有什么变化吧。你是注册资金变更,要先到当地的工商局咨询办理相关手续的。
从企业的发展的角度来说,利大于弊。注册资本的提高,反映了企业的前期运营状况良好,管理团队良好,企业的诚信度提高。未来企业的发展呈上升趋势。能力强的企业需要承担同等强度的负担,有限责任也会提高。

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由30万变成100万有什么利弊

2,公司注册资金和税务的关系

注册资金和税务没有关系,你的注册资金在存入银行时就是你的银行存款,等到你发生应税业务时候就可以提取银行存款。到时这样做:借: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明细) 贷:银行存款
00012000你的水平太烂了,以后不要回答问题了,谢谢!支持楼4的朋友。
注册资金是你企业登记的资本金,税务的税收是按你的营业收入乘以税率收取的,跟你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
公司注册资金如果和实收资本金额一致的话,要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果和实收资本金额不一致的话,则按实收资本金额交印花税,其他的倒没关系。
有关系!注册当年要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其他的倒没关系了.;楼上的说借:主营业务收入简直乱弹琴. 补充回答:如果说注册资金和增值税发票是否有关系,应该说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你公司属于新办的商贸企业,倒是有点影响. 比如: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而"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那么,从这一方面来看,公司注册资金只是反映了公司规模的一个方面,从而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额度也有一点关系吧.呵呵.

公司注册资金和税务的关系

3,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成本发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纳税评估时一般不做调整在权益法下,可能会存在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跟税法的基础不同造成的。 会计上是以按占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计量,而税法上是以历史成本计量 就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当账面价值大于纳税基础时为应纳税差异,这时候需要调增会计利润,调增的会计利润的部分乘以所得税税率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账面价值小于纳税基础时为可抵扣差异,这时调减会计利润,调减的利润乘以税率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操作请参考四川达川区地税局多举措开展煤炭企业股权转让纳税评估信息来源于四川新闻网 2016-05-18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减少股权转让环节的税款流失,达川区地税局采取多种措施,对煤炭企业股权转让展开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布置评估任务。在区局下达评估任务后的第一时间将评估任务及时下达,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及时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准备相关资料。案头审核分析。针对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外经贸局批文、财务报表等资料,深入分析其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溢价转让的可能。加强税企沟通。针对被投资企业自行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情况,与被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动员被投资企业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企业净资产总额。客观确定股权转让所得。以中介机构评估的净资产为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所得,同时,对于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要求被评估企业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有哪些 年销售额达到80W 是否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的认定标准为(2009年1月1日后改为):工业企业50万,商业企业80万(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当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不含税,已经纳税的金额。
如你公司为新办的商贸企业,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规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发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5,一般纳税人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1.收入达标:工业年收入100万元,商业180万元;新办企业不要求;2.核算健全:要有两名以上的专业财务人员,要按规定设立总帐、明细帐;要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销项和应交税金;要能税务机关要求建立起相关的出入库手续,要能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保送各种报表;3.有真实办公场所: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税务局会派专员审查;4.新办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万元以上;老企业50万元以上。我们可以处理,希望可以帮到你。纯手打,望采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办好营业执照,然后去税局报到,再申请升级成一般纳税人即可。申请一般纳税人没有条件,个体户、公司都可以申请。
先成立一家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拿到营业执照后,把公章,发票章刻好,法人身份证带上,法人本人过去,这样就可以去申请一般纳税人了,部分地区需要先开好公司的基本账户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新规定,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管理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情况,经区局决定,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仍按月办理转正认定手续。 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企业,可于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的次月初携带“企业公章”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29号窗口领取正式认定通知书,并加盖“增值税一般人”戳记。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名单,详见本月税法公告解读资料的附件2。

6,申办增值税的途径

一年期是指从办理税务登记日开始的一年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调阅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调阅租赁协议复印件  (5)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述资料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根据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增值税申报无需下载软件,打印申报网页就可以申报的,所以也就没有增值税申办软件下载的。
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50万,可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0万的标准是指“年”销售额
09年后是年销售额达到80提出申请,找你的税管员,带上你的申请意向,购销合同(最好是做一个100来万的,80万的正正好不给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领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提出申请。大厅-管理科 审批5个工作日,下来后是认定百年的,6个月的辅导期,等着转正就行。辅导期开发票有限制,给你限额也限量的。不过有税管员,你知道该怎么做了。 09年后没有期限限制,什么时候提出申请都行。

7,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这个辅导期是什么意思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编辑本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问题解答  我们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为千元版,现有3个问题:  1.是否为不含税价格可以开具到9999.00?  2.我们为汽车销售,是否必须为0.1,0.2台开具?可否0.25,或者0.3+0.3+0.4来开具?  3.发票不够用可否再次购买?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1、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为不含税价不超过1万元,含税价不超过1.17万元。  2、当销售汽车的单价超过开票限额时,您的台数可以开成小数。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审核暂认定期限或辅导期是否到期;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录入系统,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会计身份证明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税务登记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6)房屋租赁合同   (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与上述资料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主要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审核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   编辑本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   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比如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体现出来。   编辑本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二条的第一款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编辑本段   一般纳税人税负计算   税负是指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承受国家税收的状况或量度,税法并未规定税负的具体标准。   对于税负的计算,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办法》规定:   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说简单一点,就是刚开始做一般纳税人..怕企业不会按正常的操作流程进行相关的处理..所以税务对监管严格一点.对企业进行辅导...等企业熟悉了一般纳税人相关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的知识后...也就步入正轨了..就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就是进项税金隔月抵扣,这月认证的进项票下月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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