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建筑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答: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建筑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2,建筑行业的营业税怎么计提

建筑行业的营业税1、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后,可以做计提税金和结转税金的分录。2、在开具发票后,可以做缴纳税金的分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明确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其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属于服务收入,按照收入的5%计提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计提城建税、3%计提教育费附加,1%计提防洪费。总共的税金是服务收入*5.55%就可以计算出来。填入营业税表中申报

建筑行业的营业税怎么计提

3,建筑工程如何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上述工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劳务收入,如工程已完工,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包括保修金)及时确认全部收入。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而不是机构所在地。但如果纳税人超过6个月仍未申报纳税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也可能是机构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般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也可能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所得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建筑工程如何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挂靠建筑业怎么确定营业税和个税纳税人

问题内容:挂靠建筑业怎么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怎么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明确规定: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从事的建筑工程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其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三,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5,建筑业如何计算营业税

答:建筑业应纳营业税按照建筑业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建筑业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具体如下:(1)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2)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款.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3)建筑业总承包人支付给转包人或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扣除。(4)自建自售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同时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内部施工队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5)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6)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7)代理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8)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9)工业企业委托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队或劳动服务公司安装其自产产品,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10)有线电视安装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11)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标的价格是营业税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有调整的,以调整以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例如,取得的工程收入500万元,材料差价款60万元,劳保费2万元,全优工程奖8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500+60+2+8)×3%=17.1(万元)。
建筑业营业税按3%缴纳]
a公司按合同约定先预收乙公司总承包额20%的工程价款。a公司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对于劳务费应缴纳营业税,对于自产材料部分应缴纳增值税。20%的预收款,分属于劳务费与材料款。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而言,如果收到预收款的,税法有专门规定,纳税义务以收款为准,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收款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对于销售货物而言,收到的预收款,属于预收账款性质,在税法上一般是需要货物移交后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预收款暂时不用计缴税款。乘以20%,就得乙公司预付的20%的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部分收款金额哈。
营业收入乘3%.另外还有营业税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

6,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明确规定: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从事的建筑工程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其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三,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问题】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7,如何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某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该公司承包一包工不包料工程,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将其收到的预付工程敌以及甲方垫付的材料、物资等全部计入应纳税营业额,计缴建筑业营业税。此种算法是否正确?笔者认为,上述问起涉及\"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有关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包括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 (即工程造价)、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械迁移等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工程价款是建筑业主要计税依据。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二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税法针对建筑业的行业特殊性,在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建筑、修缮、装饰等业务实行包工包料的,其计税依据为工程收入全额;实行包工不包料的,其计税依据为包工收入金额加上工程所用的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如果营业额中包含了这一部分价值的,就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末包含的,就应将材料、物资、动力的价值并入营业额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2、从事安装业务的纳税人,凡是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直接以安装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凡是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并入营业额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3、建筑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时,是以全部工程收入减去付给分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至于分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收入时负责扣缴,扣缴税款的依据为分包、转包人取得的工程收入。 4、自建自销建筑物包含了两种应税行为:一方面,自己施工新建建筑物属于建筑劳务,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将建筑物销售给他人又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由于建筑过程不体现收入,其计税依据按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按自建单位当月或近期提供同类建筑劳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按计税价格组成公式核定:计税价格二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3%)。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在湖南省确定为5%。 5、建筑施工合一的计税依据问题 建设施工合一,是指既负责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又具体从事建筑安装施工。这类企业一方面以建设单位的身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从征用土地、搬迁原有建筑物并给予补偿,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到工程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等方面全面芍贡;另一方面又以施工企业的身份从投资建设项目中取得施工收入。对这类企业征收营业税,既不能以全部工程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也不能以其取得的劳务收人作为计税依据。 建设施工合一的企业对建设工程的核算,一般分为两个方面,设立两套不同的账户,一方面核算工程的投资额,综合地反映整体工程的投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是核算施工收入。建设施工合一的企业计算工程的施工收入,与一般的建安企业一样按照规定的预算定额和指标计算,从工程的投资核算账户中转入企业的施工收入账户中。 根据建设施工合一的经营和核算特点,在征收营业税时,以企业取得的施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但对施工收入的确认,必须根据工程造价的计算原则认定,同时应包括材料差价、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工程价款以外的费用。 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收到的预付备料软和预付工程款不是其取得的营业收入。 实例参照: 某工程局承建一小电站大坝浇筑工程。采用月中预支。月末按工程进度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

文章TAG:建筑业如何确认营业税建筑  建筑业  如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