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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保险法的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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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道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专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属,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保险法的第42条

2,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是什么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条里也提到了一百三十九条,故把第一百三十九条也阐述一下。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你好!?如有疑问,请追问。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是什么

3,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原文,请问还有其他疑问吗?
这个不矛盾。比如说吧,一宗案件,如果涉及很多方面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三十日内进行案件调查,并给出是否属于赔付责任的核定结果。但有些涉及大病费用或财产费用赔偿之类的案件,因为费用还没有发生完全。那到底最后赔多少,谁也不清楚的情况下,先对可以核定出来的金额进行先期支付,然后等事情全部结束后,再把余下的支付完成。所以,前一条是对核定时间的要求,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老拖着不办事。后一条是对给付时间的要求。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以不确定金额为由,老拖着不给钱。不知道我写的明白不,希望你能看明白了。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给付保险金义务

4,社保法中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解读】本条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二者可兼得。本法对此亦未作出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只有一份,因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因此,本法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也包括不能支付。
意思是说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后工伤保险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个法条应该这样理解:第三人对员工侵权,首先就该受到侵权赔偿,如果侵权赔偿不到位,那么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给你举个生动的例子吧:员工上下班的时候被第三人撞伤了,第三人全责。第三人是不是要赔偿呀?因为住院的钱一方出了就行了,不可能让基金和第三人同时出这个钱呀。同时,如果伤残了,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可以双重赔偿的。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意思是不是先由第三人赔偿后才能进行工伤赔偿。  不是你理解的意思,应该是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钱支付医药费;  如果第三人有责任赔偿,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医药费。  希望能够帮助你理解。谢谢!

5,哪些因素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权力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通常有合同解除、期限届满、履行、标的灭失、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等等。法律分析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五、合同因保险标的灭亡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权力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通常有合同解除、期限届满、履行、标的灭失、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等等。【法律分析】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五、合同因保险标的灭亡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权力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五、合同因保险标的灭亡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合同终止有几种情况,第一种被保险人身故,赔付后保险合同终止。第二种,保费续期过了中止期还是没有续交保费,保险人会终止保险合同。第三种,保险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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