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理财不能发行分级产品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得到严厉禁止。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 银行理财不能发行分级产品的原因
风险等级从低到高:
1,最低是储蓄,储蓄,钱是在银行里,银行是固定要给你利息的,不管银行是亏损与否。而且银行有国家的担保,一般是很难破产的。
2,货币型基金。货币基金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它的收益率一般只略高于一年定期储蓄利息的收入,但流动性好,不需要像定期储蓄要放满时候才能取出,否则按活期利息算。 货币基金,风险几乎为0,所以它的收益率也比较低 .货币型基金除非银行和基金公司倒闭,都是能连本带利拿得回来的。国家一般也不会坐视这银行和基金公司倒闭不理的。中国还未出现这两类金融机构的倒闭。
3,国债。国债是借钱给国家,到期了,是完全可以连本带利一起拿回来的,除非国家破产了。我们能买到的国债一般就只有中国政府发行的。中国政府还是蛮有钱的,而且每年那么多的财政收入,中国经济虽然这一两年开始不景气,那也只是GDP 增长速度放缓,并没有出现倒退,中国政府破产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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