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变造与伪造有什么区别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2.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3.对其他人的影响。《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伪造票据,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票据的行为。 变造票据,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本质上和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违法行为。

票据变造与伪造有什么区别

2,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的区别在哪里如题 谢谢了

伪造就是百分之百全是假的。变造一般是票据是真的,但是上面的重要信息给修改过了。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据此,可以将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六方面来认定:1.对伪造人来讲,他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假冒签章,此签章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故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该签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所以,该伪造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2.对被伪造人来讲,由于他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他人代其签章,因而他无须对该签章负票据责任。除非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比如他与伪造人恶意串通、应当防范但有疏忽等,被伪造人也不负其他法律责任。3.对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人来讲,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一行为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因为票据上存在伪造行为而免责。正如《票据法》第14条第2 款的规定:伪造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真实签章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4.对持票人来讲,他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如果所持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人,他只能向该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倘若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持票人只能依民法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5.对负有付款债务的付款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或者本票的出票人)来讲,他若没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对持票人付了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以票据上有虚假签章为由而请求退还。该付款人由此遭致的损失,也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6.对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或者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等)来讲,如果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票据上的各项记载负了通常的审查义务,但未能辨认出签章真伪从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此付款行为负责;如果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签章真伪的审查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票据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英、美等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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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伪造与变造有什么区别票据效力如何

依《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的行为。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变造不能影响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前或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伪造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的行为。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变造不能影响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前或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伪造:就是假的!容易识辩!变造:原来是真的,但改变了一些数据或者内容!更容易蒙混过关!只要能蒙混过去,就和真的一样有效!但是这都是违法的!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2.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3.对其他人的影响。《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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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区别与联系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2、法律后果不同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3、成立条件不同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变造人无变更权。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1)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2)被伪造人①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3)真正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票据变造(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2.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3.对其他人的影响。《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区别: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假造出原来不存在的票据 变造是指在原有的票据上进行文字或印章的挖擦涂改等联系: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都会让该票据的持有人蒙受损失.
依《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的行为。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变造不能影响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前或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伪造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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