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位大能知道免税进项转出是个什么意思啊

按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免税项目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在以往购进时抵扣了进项税,就需要在领用时,将这部分材料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就是“免税进项转出”

哪位大能知道免税进项转出是个什么意思啊

2,关于进项转出

不需要转出来,直接认证抵扣,放在应交税金进项税里,作为期末留抵数!
进项税转出,意思是已经认证的进项税,不得用于抵扣,而是要从增值税科目贷方转出,导致的是企业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减少,实际应交的增值税增多,其实质就是企业的损失了。如果是不用做转出,仍然允许抵扣,那才是没形成损失。你混淆了抵扣和转出的概念及其结果。

关于进项转出

3,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4,进项税转出怎么理解呀

已认证的进项税金不应该进行抵扣时,将进项税转出,就需用到该科目将其转出。
是属于应交增值税的下级明细项目;具体是指把原本用于抵扣销项税的增值税由于“材料”改变用途而不能抵扣时的转出。
反映其他业务收入就可以,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制造法用(生产成本)       
购入时已经支付的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记入借方),但是后来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则要做进项转出
1、企业误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抵扣了;或将外购的已认证并抵扣的生产(经营)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产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外购货物。由于购进时货物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因此发生以上情形时都应做进项税转出。 2、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的出口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免、抵、退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帐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你所说的情形应该是第二种吧。

5,什么是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转出未交增值税1.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财政部1995年7月5日财会字〔1995〕22号)2.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财政部1995年7月5日财会字〔1995〕22号)
楼上说的我同意,补充: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比如:固定资产除了东北三省外,其它地方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之前做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要做一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了
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baike.baidu.com%2fview%2f1296437.html%3fwtp%3dtt" target="_blank">http://baike.baidu.com/view/1296437.html?wtp=tt</a>
同意一 、二楼关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解释.未交增值税转出就是月底将当月计算出的应交而尚未交纳的增值税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项税额转出则是指企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记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因损毁、霉烂、被盗等损失或转作其他用途而未进入生产成本的这部份进项税额,应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即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记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而不应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

6,有谁说说进项税转出是怎么 个 意思

答案: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材料、半成品、商品已经论证并入帐后,发生了如下情况的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1、发生非正常损失-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2、用于非应税项目 3、用于免税产品 4、用于职工福利 5、用于其他不允许时项税额抵扣的项目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原则上应是一对,当存在进项税额时一定会有相对应的销项税额。但是在平时业务中会发生有了进项税额后,该批货物最后并没有实现销项(哪些情况不会有销项,前面的朋友已有回答),那么这时就会存在只有进项而没有销项了,而以前的进项已经认证抵扣了,所以现在只能把原来的进项进行转出了。当时做进项的时候在应交税费的借方,现在转出是在贷方,这样两项相平了。[小牛牛原创]
简单说,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其价格中包含的税就叫进项税, 反之,销售货物时就会产生销项税。 如购进材料100元,你付款为100*17%+100=117元,其中有17元的进项税 销售材料一样的,你会收到117元,就有应交税务的17元,这17元为销项税
就是把规定不允许认证的进项税额,从已经认证抵扣了的进项税中剔除

7,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入账)转出到对应的存货成本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一种账务处理,购进商品或服务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其财务处理分录如下:发生需要转出时: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月底进行结转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一、关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二、关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进项税额转出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税法对哪些情形不能抵扣做了具体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上述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三、进项税额转出举例比如,A公司在采购月初采购原材料100万元,当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7万,在当初购进的时候,该部分进项税额做了抵扣处理;后来由于该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该批货物霉烂变质,那么该部分进项税额就要做转出,从已抵扣部分转出来,进入成本。四、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通常是因为违背了增值税可抵扣的性质,具体原因一般包括: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引用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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