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以前审批制,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建设分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何区别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4-23 04: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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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建设分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何区别
主要是从项目投资主体上来区分。 以前的项目,不管是政府投资的,还是企业投资的,都是审批制,这样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现在,为提高企业的自主能力,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今后,由企业投资的项目就可以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了。其中在国家和本省发改委制定的核准项目名录的项目,需要实行核准制度,其他项目就可以实行备案制度了。简单的说,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为了综合统筹当地甚至全国的供求关系,就需要进行核准。 至于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以前的审批制度。
2,香港上市是注册制还是审核制
当前世界上主要的ipo审核机制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其中审批制完全是计划实行的模式,相当一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普遍采取这种模式。注册制适应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发行状况。而核准制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审核制度,是一种过渡形式。我国股票市场ipo的发行审核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0年以前我国股市处于初创和发展时期,ipo实行审批制。2001年3月ipo正式实施核准制,确立了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责任机制.
3,信贷审批制度变化
这是一个责任相当大,权利相当大的工作,也就是说,银行要贷给什么单位一笔贷款,是否应该贷给他们,你这个信贷审批员的权利就发挥作用了。你说应该贷给他们,理由是什么,你说不应该贷给他们理由又是什么。也就是说,你的权利之大,你的责任之大。你必须对该贷款单位的信誉程度,以及偿还能力做到心中有数。不知道楼主是问哪种变化,不过就我所知,以前审批贷款从贷前调查到批准再到提款最后到贷后检查,都是由一个部门,即信贷部(或叫公司业务部)独立完成。后来为了规避一系列风险,因此专门成立了两个部门,一个部门叫贷款审批部(或叫风险管理部),专门负责对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进行审批,另外一个部门叫授信执行部(或叫授信发放部)专门负责对借款人提款时,进行合规性检查。而现在的信贷部主要负责营销类业务。
4,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会经济关系,采用行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畅 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权力行驶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合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具体而言:审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国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以审批制为主,实行"额度控制", 即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所属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但是发行人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
5,证券保荐制度与原先的证券审批制度相比有什么优越性及其保荐制度
日前,中国证监会根据目前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并于上周末正式就修订稿(拟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监会完善保荐制度、强化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对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于促进发行上市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强化保荐机构内控管理 “目前保荐机构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较为普遍,内部控制水平低。而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始终都是强化保荐制度的关键点。”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这样表示。 对比原来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修订稿首先强化了对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为完整反映项目进行的整个过程,本次修订在保留《暂行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的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其次,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上,《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具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经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要求,也将最低人数由2名提高到了4名。同时对保荐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加大保荐代表人责任并强化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保荐工作应该有新的突破,要注重投资人特别是公众投资人所关心的问题。如果下一步能够充分从普通的公众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将之作为一个标准来约束保荐工作,那么整个保荐工作水平将得到有效提升。” 《管理办法》还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要在工作日志中注明去了企业多少趟,都见了谁,谈话内容是什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要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对那些执业质量低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只签字不干活”的保荐代表人,以及极少数扰乱行业正常秩序、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利用保荐代表人的特殊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害群之马”,证监会将严加监管、坚决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此外,《管理办法》还增加了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服从保荐机构的日常监管。同时还提高了对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要求,将申请人担任项目协办人的年限从1年放宽到3年,相应严格了对从业经历的要求,更强调境内市场的特定证券发行项目。 保荐制度实施4年成效显著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实施四年来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保荐制度落实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培养了一支具备执业水准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队伍。保荐制度的理念,已经逐步内化为保荐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其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了历史上出现过的欺诈发行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等恶性事件。再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互相制约、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初步形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既统一又相对独立。最后,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的落实,丰富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增强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效果,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良好局面。目前保荐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发行监管的改革创新。 市场专家指出,可以预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市场诚信建设。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发行制度最终将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保荐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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