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中介系统有哪些

保联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很不错,涵盖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保险中介系统有哪些

2,中国权威的保险中介公司都有哪些

美世 韦莱 中怡经营状况应该都不错 有钱!
泛华,上市公司。大童也可以

中国权威的保险中介公司都有哪些

3,保险中介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代理牌照、保险经纪牌照按照地区性质:全国性质的保险中介、区域性保险中介、地方性中介按照产品种类:财险代理中介、寿险代理中介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主要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保险经纪也是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不过实力大于保险代理,而且还可以为客户设计产品,跟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保险公估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等其他服务的。

保险中介的种类有哪些

4,市场上有哪些知名的保险中介

现在市场上知名的保险中介:华康,泛华,富康安等,成都有华康。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的销售没有区别,区别是,保险中介可以经营多家公司险种,产寿险都做,考核容易,标准底,业务员佣金一样,管理干部管理津贴比保险公司的高,增员利益非常高【终身】团队利益世袭等
专卖店的东西不用说要比超市的贵吧?! 既然这样,就同一款投资金额相同、投资成本相同、投资年限相同、投资收益相同的产品,谁又会去选择贵的那一份呢?
嘉信集团下辖北京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嘉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前已在筹划进军证券业、银行业,金融服务集团架构逐渐形成。 四川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啦。 嘉信保险中介是发展经营比较稳健的一个公司。 中介公司跟保险公司的区别。中介公司相当于保险超市,可以销售所代理的公司的产品。而且价格低廉,可以站在客户的立场维护客户的利益,服务及理赔更加便捷。 而保险公司相当于保险的专卖店,只卖自己的专属产品。专卖店的东西不用说要比超市的贵吧?! 所以买保险,请到保险超市!
现在市场上的全国知名中介大多是以集团形式出现的,如:泛华集团、华康集团。 成都中介市场有:良将、九州、鸿泰、大鼎、江泰、五洲、诚泰、长城、信达、韦莱浦东、天诚、明锐、安特、佳诚、天力等 中介跟直销的区别:中介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直销站在公司的立场上。中介是考虑我的客户要买你什么。直销是考虑我的公司要我卖给你什么。
保险中介也叫保险经济,我国市场的保险中介公司有好多家,大部分是区域性质的,也就是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开展针对本区域的业务工作。譬如“北京联合保险经纪”、“长安保险经纪”、“民生保险经纪”、“江苏信联保险代理”、“浙江瑞康”、“华康”、“广东恒太安”、“重庆华新保险代理”、“江苏天泰保险代理”、“陕西省现代保险代理”、“恒泰保险经纪”“上海浦东保险经纪”等等。相对于各自的地域都是知名的。 成都地属四川,市场上有“四川普盛保险代理”、“四川安吉保险代理”、“四川子阳保险代理”、“四川恒信保险公估”、“四川金联保险公估”、“成都天诚保险代理”等,这些公司都设立在成都。 保险直销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个人)对客户进行拜访,进而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设计或销售本公司的产品。保险中介是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保险中介的出现,解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 与集保险销售、理赔于一身的保险公司相比,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无论从业务规模、市场地位等都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中介市场目前还很不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占有率过低,在我们国家的保险市场上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套用一句名人说的话作为结束语:“道路是曲折的,但我相信前途一定光明”!
成都的保险中介:四川普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子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安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瑞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天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并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的取得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它包括 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其中 专业代理人是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兼业代理人是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代理主要是保险营销员

5,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须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倘若监管没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没有理性的目标,或者虽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能左右自己的具体监管行为,甚至行为的后果住往与所谓的目标背道而驰,将是监管者的悲哀,也将是被监管者的不幸。 为了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讨一下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并以此检验具体监管行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一层意思应当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 也许有人会提出,没有将保护监管对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目标,是否公平?此问看似合理,其实不然。那么,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由谁来维护呢?回答很简单,应当由它自己依法维护。保险中介公司拥有独立的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也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也能够堂堂正正地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保险中介公司拥有自己的专业人才、法律顾问和相当的财务、物力,严格地讲,在法制经济环境中,一个不具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的企业,是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的。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二层意思应当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要突出强调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繁荣,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但竞争必须有规则,像游戏和比赛一样,没有规则的游戏,没有规则的比赛是不可想象的。没有规则、或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是霸道,霸道的结果必然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 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不能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没有竞争,秩序是毫无意义的。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三层意思应当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体系的运转是不安全、不稳定的,那么,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维护。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因此,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不能以有损被保险人利益、抑制竞争和效率为代价。 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或因违法违规而被强制关闭,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安全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天死”。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秧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其中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核心和前提。监管者应当紧紧围绕监管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规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二是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全稳定。 所有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只能也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对那些与监管目标没有关系,甚至与监管目标相悖的条条框框必须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者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必要条件,但要将这些目标变成现实,单凭监管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与支持,需要有经济、金融、法律环境以及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信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配套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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