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1]
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为
1.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权
3.人格尊严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获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获得救济的权利
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
1.申诉、控告
2.取得国家赔偿权
3.取得国家补偿权
社会生活权利
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3.妇女儿童权利等。
公民的平等权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表现形式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2]
英国公民
英国1679 年的《 人身保护法 》和 1689 年的《 权利法案 》,美国1776 年《 独立宣言 》和 1791 年的《 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设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美国公民
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设置可谓独树一帜,联邦宪法并未将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正文,而是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当年否定将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理由,现在已无从考证,但宪法中公民权利内容的缺失必然引起各方质疑和指责,美国国会最终用10条修正案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补入联邦宪法,即后来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民主自由权。修正案第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权和请愿权五项自由权利。另外,修正案第2条规定携带装器权。这两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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