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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税务局补缴社保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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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肥的社保需要哪些材料

开户:1.要带着从地税局领取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都要带着)(从地税局领这个东西的时候要带着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盖上公章)2.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3.失业职工要提供《失业证》或者是《劳动和社会保险手册》的原件(没有失业职工就不需要提供了)4.《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5.《录用人员登记表》一份(每个员工1人1份,上面需要盖公司公章);6.劳动合同书(每人一份就行了,不需要把几份全都带着)7.《劳动合同信息管理报表》、《单位信息》电子档8.公司公章(如果所有纸质资料都已盖上公章,可带可不带,但以防对方有需要,带着保险一些)参保:一、备案所需资料1.先到劳动局备案如:《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补办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要《原始工资表》(劳动局审核盖章后)到政务区申报。2.缴纳社保流程,劳动合同一份, 员工一寸蓝底照片2张,(在十三号窗口办理员工的社保卡业务,拿卡当日需要交18元/卡,)二、办理时间:劳动局和社保局的业务办理时间是早上九点到晚上五点,周六周日及大型节假日休息;三、办理地点:政务新区的劳动及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二楼四、员工的入职参保手续便已全部完成。公司在24日之前办理完参保手续,在次月月头可在“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业务办理“入口进入,下载“单位缴费通知单”及“单位应收明细”后,就能看出公司哪些人员已参保,并于当月开始缴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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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去地税前台办理社保申报需要带什么资料

一、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地税登记证;5、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6、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7、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二、所需资料(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或签名。)  1、《社保缴费登记表(单位适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须提供)。  3、 其他资料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  4、 经办人身份证社保费缴费单位登记(单位、个体户适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注: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社保登记的缴费单位无需再到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扩展资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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