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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窗算甲供材料吗

不一定
你好!不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门窗算甲供材料吗

2,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其中消防工程中的设备最初为甲供预算中也

那么什么呢?你的提问不是很全,有点看不太董啊,你是不是说如果材料甲供的话,预算该怎么做呢?这个其实很简单的,甲方提供的设备,在预算中未计价主材不要填就行了,只取安装费 不算主材,预算中包含的辅料,如白麻,螺丝之类的东西,应该不在甲供范围之内,所以不用考虑价格的修改。然后根据直接费取费就可以了。 我是主做消防预算的,希望答案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满意 请将我的答案选为最佳答案,如果有其他问题,请继续提问。

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其中消防工程中的设备最初为甲供预算中也

3,甲供设备和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设备名单包括哪些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综上所述,甲供材料的价款应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并由施工方进行纳税申报。甲供设备的具体名单建议纳税人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凡属文件所列设备名单范围之内的,甲供设备价款不计入施工方的营业额。
也许是的。

甲供设备和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设备名单包括哪些

4,甲供材是什么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700万元,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300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是1000万元,而非3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的情况,纳税人在签订“甲供材料”建筑合同时应当注意将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工程总预算的一部分,由基本建设单位负担。这是因为:如果是包工包料工程,其建筑利润中本身就包括材料差价和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收。由于这部分材料改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其相应的税收也应当由基本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公司应当向基本建设单位讲明上述税收政策,征得基本建设单位的理解,从而避免本公司的“额外”税收负担。 对“甲供材料”合同,还可以采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5,什么材料可列入甲供主材清单

具体参考一下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第56号令,其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第三节“投标须知”,和第四章第一节第5条“材料和工程设备”。 还可以参考一下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和国家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
1、甲供材料由业主供应的材料,提前上报用料计划,由业主统一组织供料,并按业主指定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准时办理交接和检验。2、甲控材料施工中,对于业主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服从业主的招标安排,并积极协助业主搞好采购招标,及时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签订订货合同,组织验收、仓储和保管。3、自购材料自行采购的材料,采购中遵循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在广泛掌握材料产地、货源、价格、生产、流通等材料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材料招标采购、订货业务活动,保质保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业主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同时,会同监理进行检验和交货验交,按要求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提交监理审核。合格物资设备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约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约纪录;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资金财务状况;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6,哪些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内 重庆市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的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是指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从以上征税范围的分类可以看出,安装和装饰分属不同的类别。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设备一般包括: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材料一般包括: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税[2003]16号,“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设备进行列举,在列举名单范围内的设备,其价款可以从应税营业额扣除。另外,对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新条例及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建筑劳务,其营业额不含设备价款)和增值税(自产货物销售)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7,急有谁知道建设部关于甲供设备材料的规定

首先,你对税法的理解正确,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既使是甲方提供材料,其价款也应并入工程总造价计征营业税,这在营业税法规定是很明确的。另外,甲方购入材料用于工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属购入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做进项税转出,如未抵扣进项税,则无需计销项税,直接计入工程物资即可。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率均为3%。但是,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空间却是大有可为的。下面,就此讲几点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技巧。一、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建筑业营业额的有关特殊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方案有两个: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5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50万元安装费。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方案二,企业应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采用方案二,该企业可节税4.5万元。二、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把握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该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税营业额均为扣除转包或者分包款后的价款。据此,假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B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公司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C施工单位中标,由B单位与C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1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采用A公司直接与B单位签订合同,然后,A公司再将该工程转包给C施工单位,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营业税=(110-100)×3%=0.3万元,少缴税款0.2万元。三、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精通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即除安装以外的业务),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应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四、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用活合作建房中对出资方和出地方不征营业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假设现有建筑安装公司A与单位B达成合作建房协议:由A提供资金,B提供土地,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假设该房屋经评估总值为1000万元,则A、B双方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合作双方在建房环节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按规定,首先,对B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B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对A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A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A、B双方合计共应缴纳50万元营业税。而通过A、B双方共同向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并分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A、B双方均未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建房环节双方免缴25万元的营业税。另外,税法对在何种条件下只对出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不征收营业税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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