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哪些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2 20: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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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什么是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分支机构所产生的收入一并汇集到总机构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一定比例计算方法出各分支机构承担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5,如何确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要企业自己权衡。企业分支机构所产生的收入一并汇集到总机构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一定比例计算方法出各分支机构承担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应当由总公司出具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税款分配表”,分公司凭“税款分配表”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配的税款为零,你就在当地零申报。如果不是汇总缴纳,就要按照分公司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就是指前面所说的分公司。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市设立的下列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
1. 税法列举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2.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预缴所得税。
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预缴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要企业自己权衡。跨地区经营汇总主要针对总分支机构,或跨区设立某个部门,只有一个法人主体。
8,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什么意思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是税务局认可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有: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精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请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则上是由企业自行汇算清缴,但不能自行汇缴的,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来做。如果有税前扣除项目报批需要鉴证的,还得请税务师事务所予以鉴证后,税务局才会审批。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9,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事项表项目 备案时间 享受方式 报送资料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购买国债、利率、利息收入等专项说明);(二)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三)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二)投资合同或协议书;(三)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四)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五)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六)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二)投资合同或协议书;(三)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四)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五)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六)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证明材料;(七)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事后报备资料说明;(二)年度申报时,提供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事后报备资料说明;(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备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的规定办理事先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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