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解释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谁能解释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进项税转出

2,请问 在什么情形下 进项税额要转出

1)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例如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2)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大类上说主要这三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还有些经济行为是视同销售,例如,捐赠,要做销项税,所以不用进项税转出。还有些则不可以计入增值税,例如,购买小轿车(非生产经营使用),进项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也不用专门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
商品转为自用,用于捐赠,或者遭受如火灾之类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灭失等等,反正不是出售用途的。总的来说就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非常损失”等等,原来已记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 在什么情形下 进项税额要转出

3,进项税转出有哪些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是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转出有哪些情况

4,在哪些情况下作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1. 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填错就作废呗!因为支票填写不能有任何改动.印签章不清楚可以重新盖.作废的支票要保存好,以备查.作废的支票不用记凭证.

5,什么情况下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举例说明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要做转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的变化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4条明确: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按照该条所述的规定,如果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中途因管理不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也是不允许扣除的。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进项税额转出,是不能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盘亏毁损材料的进项税,进项税或过期没有认证,已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6,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转出的情况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已抵扣的发票退回供应商,对方公司开红票时做进项税转出;对外贸易退税率小于征收率的时候,公式:税额=(退税率小于征收率部分销售额/总销售额)*进项税额,举个例子,转厂外销不予抵扣额=(转厂外销销售额/总销售额)*进项税额 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转厂外销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转厂外销不退税,退税率就是0,不予抵扣就是全额比率,一般贸易以前不是退得17%的时候也有转出等等最好看看税务书,书上比较全,系统的看懂了,就都会了。

7,什么情况下用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专门用于职工福利项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毁损的,其他税务机关确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五、进货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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