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政府2015至2020年它的目标是建设成什么

总体目标: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2015至2020年它的目标是建设成什么

2,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专家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已经通过国地税合并方案,下一步各地就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行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地税机构的合并。中央对国地税合并的目的,主要还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让纳税人办税不必跑了国税局又要跑地税局,申报资料重复报送。现在电子办税及互联网+的使用,再分国地税两套征收机构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按照现今形势的要求,进行国地税合并。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专家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3,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答: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以下四项: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二十五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5.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6.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7.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8.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9.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10.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13.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14.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1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16.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17.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18.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19.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20.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21.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2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23.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24.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国务院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作出判断。

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

4,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哪些亮点与难点

两大亮点  综观《方案》文本,不难发现其具有两大突出亮点:  一是从改革立意来看,《方案》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是一份综合性的改革蓝图与路线图。税收征管体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分别设立国税、地税之后,涉及征管的改革主要发生在国税、地税组织内部,而对两套征收机构并存引致的征纳成本扩张和纳税人不满,虽然有所意识却并未纳为征管改革之重心。在强调服务意识和税收法治化的当下,这一问题已变得十分紧迫,成为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管效率、实现征管公平的最佳切入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从理顺征管职责和创新纳税服务入手,展开6大方面31类重点改革事项。《方案》虽然立足当下,但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明显超越了眼前关切,而着眼于长远制度建设。  二是从改革视野看,《方案》终止了机构分合之争,正式开启了广义税收管理机构改革进程。国税、地税机构是分是合,长期处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焦点,《方案》对二者合作不合并的最终确认,必定在工作层面终止这一争论。  三个难点  然而,《方案》总体上仍然是自上而下设计的改革蓝图,其最终效果如何有赖于放回到税收管理实践中进行检验。《方案》的后续实施应关注和防范下述潜在风险:  一要防范强化征管彰显公共服务不对称的风险。《方案》的终极目的依然是强化征管,任何旨在强化收入征管的措施背后,都需要各项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相应跟上。这不仅仅是指《方案》中提到的纳税服务质与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方案之外的其他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同步改善。随着各项强化征管措施,如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深化税务稽查、推行电子发票、税收信息系统建设、跨部门税收合作等等的逐一落实,如果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不能同步改进以满足社会需求,极有可能唤起纳税人对政府“收钱不办事”的遐想,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决策部门应当考虑以更有效而公正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来应对和防范这一风险。  二要防范国税、地税合作中的可能风险。《方案》并未就国税、地税合作给出进一步的设计,因此,二者合作的内容与方式仍将以去年7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 “合作规范”)为蓝本执行。  三要防范《方案》可能被教条化的风险。征管体制毕竟只是一国税制以及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不可单兵突进,应与税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同策划、共协调,方可事半功倍。

5,税务部门为什么要加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税收现代化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各阶层利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主要处于执行层的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面对税收现代化这一宏伟工程,务必找准着眼点,把握施力点,把切实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作为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着力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要克服本位主义,打破部门壁垒,将税收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去定位、推进、考量。要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税收治理体系出自“顶层设计”,但扎根于基层实践,设计科学与否,取决于是否真实掌握了基层情况、是否准确把握了税收规律。打通自下而上的决策通道,在税制改革、依法治税、优质服务、信息管税、廉洁办税的实践中,运用现代税收理念和全球化视角,为“顶层设计”提供思路、素材、论据,促使税收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要精于深度分析税收数据,通过税收视角观察和反映经济运行态势,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每项税收制度性安排,都有宏观调控的深意,必须坚决执行到位,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着力提升依法治税的能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一切税收工作都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制度为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章办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努力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确保干成事而且不出事。优化组织,逐步改变以收入为导向的税收管理模式,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优化流程,依法依规取消和下放涉税行政审批事项,以纳税人为中心再造税务机关工作流程;逐步建立税务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税务机关的重大工作决策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纳税人代表参与,且纳税人代表的选择要坚持自愿原则并随机抽取;建立健全涉税救济机制,纳税人在涉税事项上受到不对等、不公平的对待时,可以方便地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法律、政策和服务上的救济。  着力提升改革创新的能力。改革是中国的最大红利,创新是发展的力量源泉。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动力,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优势,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资源,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空间。不能坐而论道或坐等上面出台现成的、拿来就用的征收、管理、服务等一整套科学的、完美的办法,而是在法治的框架内,深入到纷繁复杂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研究,盘点、分析、研究,总结成功的经验,提炼进步的因素,舍弃过时的做法,围绕促进税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税收征管等目标,出台贴切实际的、符合潮流的有效办法。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以绩效管理为抓手,建立起抓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  着力提升倾情带队的能力。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没有税收治理主体,治理能力就无法生成;没有治理主体的优化,治理能力就无法提高。税收治理主体主要是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优化主体的关键就是要提升倾情带队的能力。要优化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配置。在充分考量经济基础和行政环境、充分兼顾征纳双方权益和效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前提下,科学推进专业化、扁平化,实现机构功能最大化。要优化人员增量和存量。既要着力于个人素质提升,又要着力于团队能力建设,更要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激励机制的创新,来激发全体税务人员持续释放最大的正能量。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善待与严管的统一,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肃税风税纪,筑牢反腐倡廉的坚强防线,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6,关于地税征收项目及标准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遗产税(尚未开征),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最新国税征收的税种及税率缴纳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  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地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适用费率3%。  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减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的余额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国税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关于餐饮业地税征收条件及标准? 餐饮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归地税管辖。对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规模、所处地理位置、从业人员多少等核定。如果位置较偏、规模不大、人员少、经营情况不景气,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不达起征点(即月收入不足5000元),就不用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只需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反之就要全交。 地税给你核定月收入5000元,需要缴纳: 营业税:5000×5%=250元; 城建税:250×7%=17.5元; 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50×1%=2.5元; 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同,有的按照5000*附征率,有的按5000*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这儿是按后一种计算的,5000×10%=500,个税:500×5%=25元: 合计月定税302.5元。 另外,每年还要交土地使用税。60×单位税额。 如果是自己的房子还要交房产税,租赁的房子需要提供发票,那就是房东缴纳。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可按月、按季预缴,如果按月缴纳,税务机关会在定额核定通知书上标明。

7,谈谈我国税收法制标志是什么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在税法体系中,有关课税要素、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出现歧义和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从立法技术上保证课税要素的法定性。当然,该原则并不排斥税务执法机关为区别不同情况、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无权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的基本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者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者税负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能力)相等时,是以纳税人获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当所得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它的含义是,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即使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内在真实之间,往往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则不能反映其真实所得。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延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意是,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了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延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其含意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废止。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其含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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