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古旧书籍要交增值税

这个应当不需要吧但是看你在哪销售

销售古旧书籍要交增值税

2,税法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国家统一刊号图书的收入交增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国家统一刊号图书的收入属于提供印刷加工劳务,是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交17%的税。 如果是印刷企业自行购买纸张,印刷图书是属于销售货物,按13%来收增值税。 我认为做为应试的话,题目中会给出相关的条件的,而实际中那就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了。

税法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国家统一刊号图书的收入交增

3,国税备案是图书免征增值税什么税都不交了我

免征增值税后,除了跟随增值税附征的税收外(城建税、教育费等),其他的税还是要交的,如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建议直接请个专业会计得了。您的问题,是一个会计专业新生的问题。所得税率25%累计总利润负数就是所得税为0利润总额所得税是不一样的所得税没负数只有0

国税备案是图书免征增值税什么税都不交了我

4,图书出版环节为什么征收的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是营改增改过来

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不是营改增的
不是营改增过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5,什么情况下才交增值税

你好 具体是否缴纳增值税 取决于你公司每月开具的发票(国税税章),假如开出去发票 就要缴纳增值税。这个是最简单的判断方式。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简单说就是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就要交增值税;
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均要征收增值税、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将自产;——货物期货交VAT;集邮商品的生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征收范围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特殊行为视同销售;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1]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6,发票新规七月实施 买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很多金融产品以前都是交营业税,是根据机构整个的营业额,乘以5%统一增税,现在改成增值税后,每一个业务都要收取,每个业务结构不一样,有进项、销项等,和以前的方法不一样,因此给金融业务带来的影响不一样。一、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以股票为例(一)如何确定股票的买入价确定股票买入价时,是否扣除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增值税目前没有固定,但是可以参考营业税的规定。《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规定,股票的买入价,按照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的余额计算确定。(二)如何计算转让股票的销售额假定a公司2015年4月购入一只股票,2016年5月转让。购入价是10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5元,卖出价是120元,支付佣金和收付费2元。则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销售额=120-(100-5)=120-95=25(三)如何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25/(1+6%)*6%=1.415二、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以债券为例(一)如何确定债券的买入价 在确定债券买入价时,是否要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规定,在确定购入价时,应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但是根据营改增后的规定,不应自买入价中扣除利息。因为,在营业税时,持有期间的利息,在转让前,是不征税的。但是,营改增关于贷款服务的税目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债券持有期间,只要取得利息,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转让债券时,不应再自购入价中,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不然就重复征税了。当然,没有征收过营业税的利息,应该自购入价中扣减。(二)如何计算转让债券的销售额a公司2017年8月转让债券收入100,该债券是2015年9月购入的,购入价是60元,2016年1月取得利息5元,利息收入没有缴纳营业税,2017年1月取得利息6元,缴纳了增值税。a 公司2016年金融商品转让亏损15元,2017年8月之前,当年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元。则转让债券的销售额是:销售额=100-(60-5)-15=100-55-15=30(三)如何计算销项税额30/(1+6%)*6%=1.7
销售图书,原来也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由于销售图书,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是从7月1日起销售给单位的,必须填写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必须填写具体的书名、单价、金额。

7,哪些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优惠政策

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出版环节先征后返、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先征后返、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现行税收政策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将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因此,执行这一政策的要点主要是优惠范围的规定。根据政策规定,到2005年底以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类出版物,即大中小学学生课本、古旧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属于可退税书刊,应在销售中单独列示,以确保税款足额退回。 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项目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分开账册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或免税优惠。另外纳税人在销售图书、报纸、杂志时还销售其他非13%税率产品的,对这些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也应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按规定,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说,增值税税负应比营业税税负大,但如果本期购进的可作抵扣的原材料较多,加上广告业征收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营业税税负不一定比增值税税负低。 例如,大众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800万元,广告收入200万元。购进材料30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2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42.39万元[(800+200)÷1.13×13%-(300+200)÷1.17×17%];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33.92万元[800÷1.13×13%-(300+200)÷1.17×17%×80%],广告业务应纳有关税费12万元{200×[3%(文化事业建设费)+3%(营业税)]},共纳税45.92万元(33.92+12)。比较可知,不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有利,可以降低税负3.53万元(45.92-42.39)。 销售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的,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利用该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基层开发销售网点,不仅可以开发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而且可以获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纳税人销售自己滞销的“旧”图书,仍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自己成立一个废旧图书收购公司,由其收购旧图书再销售给消费者就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而言,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如果纳税人在不转移利润的情况下,自己设立旧书经营公司,再由经营公司销售旧书,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可调节纳税时间。出版社按工业企业核算,原材料的进项税入库即可抵扣,而印刷费等需付款后方可抵扣,企业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要认真进行调节,从而降低资金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购进的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发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属于兼营销售。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用于广告业务所用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包括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出版单位应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最小,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例如,大众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800万元,广告收入200万元。购进材料30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2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其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选择:一是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即10%,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7.26万元[(200+300)÷1.17×17%×10%];二是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猍(200+300)÷1.17×17%×200÷(800÷1.13+200)].显然,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此比例提高或非应税劳务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纳税人也可采用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的方案。 其实,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广告占版面比例的税负临界点,从而可以调控广告占版面的比例来进一步节税。 选择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 出版单位销售出版产品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出版单位大多采用先把图书交于新华书店代销,再逐笔结算收回货款的方式,这样可以按代销商品或分期发出商品,对结算方式进行选择,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售产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可以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成本,待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出版社只需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明确自己的销售行为属于哪一种行为,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确认销售收入,特别对季节性较强的图书,采用这种方式,可使税赋均衡地体现在每一个会计期间,避免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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