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调是什么形式,国税函调系统可以发起普通发票协查吗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7 18:00:16
1,国税函调系统可以发起普通发票协查吗
不可以。函调系统是出口函调系统。只能对出口货物的的生产行为真实性核实。具体参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普通发票左侧上的国税函,是该企业印制该发票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某企业印制什么发票,会用国税函或者税总函的形式进行批准确认。函告标记了此函告的年代及第几号。
2,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有种形式分别是什么
核定征收是指对小规模纳税人账目不健全的企业,进行征收所得税的一种方式。有定额征收、按照收入征收所得税、按照成本征收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账目健全,不存在核定征收问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3,节假日奖金或补贴是否应纳税调整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1]92号文规定,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上下班交通费、清凉饮料等)。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规定标准内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实际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后,一律不准补提。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计提职工福利费,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超范围使用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纳税调整一般调整哪几项
一般调整如下项目:
1、企业所得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3、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2】48号的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营业外支出中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捐赠,员工或股东的商业保险一般是三项:1、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这要结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超过规定标准必须进行调整,比如工资、广告费、招待费、宣传费等。这个汇算时必须调整,否则查账发现时既要补、又要罚。2、是不允许扣除项目。比如资本性支出、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支出等。3、应税收益项目。比如少计收益、收回坏账损失等。
5,第二列税收金额第三列调增金额第四列调减金额都填什么
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总额不超过收入的5%。你公司最多能扣除100030000/5%=5001500你公司具体发生75834.5,你公司应抵扣75834.5*60%=45500.7章载金额填75834.5税收金额填45500.7调增金额填30333.8调减金额不填问: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问: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享受优惠?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问: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有什么限制条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该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问: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问: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6,核定征收的问题
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核定征收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你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的鉴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定率,另一种是定额,能够确定经营收入的,一般采取定率核定所得税。 其计税公式是: (1)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收入额×所得率; (2)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所得率”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在《核定通知书》会明确的,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的。核定征收只核定你事务所所得税,一般不会核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 营业税是以经营收入额×适用税率 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分别以7%税率和3%征收率计征。 但愿我的回答对您解决问题有帮助!全部按实际情况填写账簿设置情况:已设置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按实际核算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按会计制度要求保管申报计税依据情况:依账务记载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按章纳税前提是你这个公司真的是按章纳税的 这个鉴定表格正常应该是在你新办的时候填写,可能是专管员忘了吧?现在他让你填你就填,没问题
7,关于增值税
1、首先纠正应该是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结合你提出的问题,如果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非低税率货物,那么甲应按50000的销售额开具50000*17%=8500元税额的发票,乙方则应付给甲方共计58500元,但乙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当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甲方则向税务机关缴纳8500的销项税款。第一节 增值税涵意 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的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地说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 增值税是在原按全值课征的产品税、营业税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它仍保留了流转税的主要特征。首先,增值税同其它的流转税一样,也是多阶段课征的,即纳税人不论处于生产、流通的哪一个阶段,也不论经营方式如何,只要取得收入,都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次,增值税同其它流转税一样计税依据也是流转额全值,所不同的是其它流转税是按流转额全值征税,不作任何扣除,而增值税在按流转额全值课税时,实行了税款抵扣,即对纳税人购入商品或劳务中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 二、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是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作为增值税课征对象的增值额,从理论上讲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也就是从商品总值(C+V+M) 中扣除生产经营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之后的余额,即(V+M)部分。但在实际运用中,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政策不同,以及人们对增值额概念理解的差异,各国税法所规定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并不一致,由此计算出的增值额内容也不尽相同。 按计算出的增值额内容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的增值税。 以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除用于生产、 经营的外购物资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增值额,但对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不予减除。由于这种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在生产型增值税计税增值额的基础上减去固定资产折旧作为计税增值额。其内容相当于企业内各阶层收入之和,故称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在生产型增值税计税增值额的基础上减去当期购入固定资产全部价值作为计税增值额。其内容只包括消费品的价值,故称消费型增值税。第二节 增值税的几种计算方法和扣除规定 从增值税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看,从理论上讲,可分为两种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是指直接求出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再乘以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在直接计算法中又分为“加法”和“减法” ①加法,是指将构成增值额的各要素如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及其它增值项目的金额加起来,求出增值额,然后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公式:应纳增值税=(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它增值项目)×税率 ②减法,又称扣额法。是指从销售额全值中扣除非增值税项目的金额,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扣除项目的金额,求出增值额,然后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式: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非增值项目金额)×税率 二、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又称税款扣税法。是指以销售额全值乘以增值税税率求出产品的整体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非增值项目已经缴纳的税额,以这个税差作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非增值项目的已纳税款。 虽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有上述几种,但在实际实行中普遍采用的只有扣税法,这是因为: 第一,税款抵扣制是增值税最本质的特征,它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目前,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其增值税税率都在二档以上,不同税率的产品在流转环节间的整体税负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直接计算法,就会出现税率同整体税负不相吻合的情况,其结果是全能厂与专业厂之间仍然存在税负不平的矛盾,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纳税人故意将购入商品或劳务成本在不同税率产品或劳务之间进行不合理分摊,而逃避税收。而扣税法则避免这些漏洞。 第二,实行扣税法,有利于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办法,采用直接计算法须在产品核算过程中划分确定增值项目或非增值项目,使应纳税额的计算十分复杂。实行扣税法,尤其是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办法,则可以使税金的计算与成本核算脱钩,计算征收手续比较简便。 对非增值项目的已纳税款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1)先确定非增值项目(扣除项目),然后再衍乘以适用的扣除率,求出扣除项目的已纳税款。 计算公式为:扣除项目的已纳税款=扣除项目×适用的扣除率 在确定扣除项目时,会由于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具体有: ①购进扣税法。是指扣除项目的扣除税款在购进环节进行抵扣。只要是当期购进的,不论是否投入生产,其应抵扣的税款,当期均允许抵扣。计算公式: 本期扣除税款=∑(本期外购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②投入实耗扣税法。即按当期投入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款=∑[(本期投入生产过程的扣除项目金额+ 本期为销售应税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③产出实耗扣税法。即按当期完工产品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计算。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完工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 本期为销售应税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率] ④销售实耗扣税法。即按当期销售产品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计算。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2)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 新增值税实行此办法,即凭购进允许抵扣项目的专用发票上注明已征税款,作为扣除项目的已征税款,并在购进环节进行抵扣。第三节 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创立并取得成功后,短短的三十几年时间,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被采用。一个税种何以有如此之大的魅力呢?原因在于同阶梯式流转税相比,增值税具有以下优点: 一、较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从计税原理看,增值税虽然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由于实行税款抵扣制,实际上只对纳税人自己创造,尚未征过税的收入进行课税。避免了对销售额重复征税的弊端,使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166336533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同一商品,不论是全能厂生产的,还是专业厂生产的,税收负担都一样;其次,同一种商品,不论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客观条件如何,无论其原料构成情况,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大小,税收负担也是一致的。商品税收负担的这种一致性,使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的特征。正是这种中性的特征,使增值税较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具有内在的,主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的适应性较强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增值额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额,其税率一经确定,也就把国家以增值税的形式从国民收入中提取的财政收入固定下来。国民收入增加,增值税的收入额会自动随之同比例增长;反之,国民收入下降,增值税的收入额会自动随之同比例下降。就一件产品和一个企业而言,由于盈利是构成增值额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环节应纳增值税额同产品和企业的盈利水平有一定程度的直接联系。当物质消耗的变化影响到产品盈利水平的升降时,产品或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会自动地随着盈利水平的升降而变化。增值税的这种内在的、主动的调节机制,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可以及时、灵活地发挥其调节作用。 三、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商品的整体税负设计的,商品出口时,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是该商品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按此退税,可以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同样,当商品进口时,只要按进口额乘税率征一次税,就可以使进口商品的税负与本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税负相同,增值税的这种出口能彻底退税,进口能足额征税的优点,在国际间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尤其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四、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这一优点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1、如前所述,增值税以其所具有的中性特征, 而使各种生产结构生产的产品和流转环节多寡不一的商品税负公平,这就避免了重复课税的弊端,使纳税人不能以通过改变生产结构而逃避税收。 2、实行增值税可以使税收的征收管理更加严密, 有效地防止偷漏税。 因为实行增值税, 一般是以发票注明的税款为依据实行税款抵扣,一个纳税人的扣除税额,就是另一个纳税人供应商品或劳务时已经缴纳的税额,这就使具有购销关系的两个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关系。供应商品或劳务的纳税人如果逃税,发票上未注明税款,购买商品的纳税人就不能进行税款扣除,本应由供应商缴纳的税款就会落在购入者的身上。如果供应商逃税,而仍然在发票上注明税款,则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具有购销关系的两个纳税人进行交叉审计来发现逃税的现象。国、地税之增值税、营业税之争 文件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从事热力、电力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国税局与地税局间多存在争议,当然这一争议可能更多的表现形式是两家各作各的税收认定和处理,并不直接相向,而纳税人在中间却要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并重复缴纳,受夹板气。而对同为国家税收执法机关的国、地税局言,祸起萧墙源于以下两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政策本来很明确,但不想一年后,又出台了个应征增值税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如何廓清这两个文件间不同税收认定的界限,莫衷一是,主导意见是以“报装环节”和“一次性收取”作为判断的切入点,属之则征营业税,而不属之,则征增值税。如省地税局最近出台的《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43号)即本此原则,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电力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也有税务人员基于财税[2003]16号中“代有关部门”的字句,而以“自收“或“代收”作适用税种的判断依据。国、地税局理解和执行上的不统一,最终承受不利后果最多的无疑还是纳税人。 现在终于明确了两税种的划分标准——“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与否,但对此如何理解?世界各事物间是相互普遍联系的,何为“相关”?何为“不相关”?又何为“直接”或“间接”?在实际征管中,相信也不会是个泾渭分明迎刃而解的容易事项。而且,即使在国税局认同征收营业税的情形下,还有个责令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备用金”可以使用——税收事项一劳永逸的解决看来是不太可能的。 请参考!进项就是你购进货物时对copy方给你开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销项是你卖货物时给对方开的增值税发票上的2113税额,抵扣是你期末进项额-本期销项税额的差额。甲方负担增值税,票面就是货物价格526150000/(1-17%)税额为货物价格×17%,这个在开发票时直接设置一下就不用你自己计算了(4102将货物单位设置为含税价格),每月在税务局验的是进项税票,销项的发票是你在报税以前的抄税时完成的。每月进项验票截止31日,而抄1653税是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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