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有什么好处

不违法会有好处的,一是纳税光荣,不是一般人可以纳个税的,有成就感;二是纳税对你申请银行贷款是一个良好的佐证;三是避免以后税务部门查出来麻烦;四从内心上肯定自己、尊重自己,生活的幸福程度增强。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有什么好处

2,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实际性的

没好处,养些公务员
不会受法律制裁…
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来说 是一种“义务”,对您来说,钱少了,给了国家,国家拿着钱再给你服务!比如,国家投资建设学习、公园、马路、军事建设、保家卫国,,这些都说的有点大,基本是这个道理,当然其实更多的是装进了 官员自己的腰包里!
可以增加诚信度,便于在金融部门贷款,如果出国,更有利于加快签证的办理速度。

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实际性的

3,申报纳税有什么用

申报纳税,是指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纳税方法。申报纳税的作用在于:作用一、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作用二、避免纳税人因违反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而受罚。一旦不按时申报纳税,会受到以下处罚:(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作用三、增加国家税收。

申报纳税有什么用

4,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什么用

1、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就是说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且进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通常情况下您自己是不必申报的。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12万以上),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有上述情况的您就必须自己申报。公民应当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强制性,不考虑对您有什么好处坏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5,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有什么好处

;你好,这两种方式可以选的,是为了方便纳税人,自己不报的单位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比起来,有两个显著的好处。第一:易征管。普通纳税人,收入来源复杂多样,且隐蔽,比起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来说,普通纳税人的缴税意识更差,因此采用源头税制,代扣代缴能够更容易征税。第二:易缴纳。相对于企业专业的财务人员,普通人的税务基础更差,用的次数也相对较少,由企业代扣代缴,可对缴纳的流程、金额等都具有一定的便捷性。降低社会总体的缴税成本。
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种方式:1、查验征收: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2、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4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代扣代缴就是单位帮你全弄了,你比较省事,自己申报是以后的趋势,因为以后会有更多的收入每个人,也方便个人了解个税是怎么回事,又减轻了单位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各有好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有什么好处

个税自行申报有三个用处 : 1、开启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 2、强化纳税申报义务法律责任 3、运用个税税种缩小贫富差距 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功能并不齐全:收入功能的色彩浓重,而调节的功能淡薄。不仅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以间接税为主体——来自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而且,即便列在直接税项下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的是主要着眼于取得收入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以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下,这可能是必要的,或者说不是必须调整的。但是,在现实中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加强税收的调节功能,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并逐步接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从而让个人所得税担负起拉近贫富差距的重任,正是为此而走出的一步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没有好处,但是如果不申报被查到要处罚的

7,个税自行申报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在中国,这绝对称得上一件新鲜事。虽说它牵涉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有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但是它在经济社会中生活中激起的波澜,却非同小可,值得我们仔细考究。 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只要仍实行收入分项计税、源泉扣缴的办法,你该缴的税,还是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扣缴义务人就不再代你报税了,你就要抛开代扣代缴而自行纳税了。惟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不过,透过表面现象而深入到它的实质内容便会发现,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起码有如下三个层面的深刻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除了为政府取得收入之外,就是充当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而且相对而言,在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后一方面的功能更趋重要。要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就要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而这只有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加总求和纳税人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并据此计税)的条件下,才可能办到。以此对照,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计税)的格局,固然有着便于征管、不易跑冒滴漏的显著优点,但存在着因缺乏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打折扣的“硬伤”。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实行的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中,也已经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然而,实行建立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的综合所得税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将各种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申报,既开启了中国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也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此其一。 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格局下,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的。既然是源泉扣税,纳税人拿到的自然是完税的或税后的收入;既然实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也就没有申报纳税的必要。在纳税人与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隔离层。扮演这个隔离层角色的,便是扣缴义务人。于是,围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出现的种种偏差,其责任的主体,往往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每当发生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案件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追究的对象,也常常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让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在其纳税申报表上写上诸如“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字样,实质是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其二。 从总体说来,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功能并不齐全:收入功能的色彩浓重,而调节的功能淡薄。不仅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以间接税为主体——来自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而且即便列在直接税项下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的是主要着眼于取得收入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以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下,这可能是必要的,或者说不是必须调整的。但是,在现实中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加强税收的调节功能,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并逐步逼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从而让个人所得税担负起以所谓“劫富济贫”为特征的拉近贫富差距的重任,正是为此而走出的一步棋。此其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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