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出售精装修房,其中的装修费用也纳入建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您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这次营改增的调整范围,因此按原先的方式正常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其它税种。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2,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搜

一般来讲是属地税务机关按照市场公允估算价值进行核定征收,等最终形成真正交易是在进行再次清算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土地增值税起草工作的梁处长在我们的致通税务商学院上讲座时讲解过此类问题的处理,还包括所得税。都是有管辖税务机关现行核定,在事后再次清算的。如果您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比较复杂的涉税活动有困难,我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AAAA)可以帮助您做模拟清算和指导,并负责与税务机关协商核定税款的公正合理性。
1、仅凭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入账不符合会计制度。购买土地没有原始票据,会计无法记账,那么账上就无法正确反映土地款,扣除没有依据。你可以持购买土地的原始依据到相关部门交清各项税、费,开具正式发票后计入开发成本。 2、村民的青苗、拆迁补偿费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但你这种情况要交白条税,而且税务部门会对你企业正确执行会计制度方面产生怀疑。所以你最好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后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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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增值收益率怎么计算

地增值税两种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不受物业的年限限制,只要是豪宅物业有增值便适用此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但无增值者可免征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 第一种方法为:“无购房发票的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 第二种方法为:“有发票的征收方法,其税率为:1.增值额未超过50%的征收增值额的30%;2.增值额为50%~100%的征收增值额的40%;3.增值额为100%~200%的征收增值额的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征收增值额的60%。” 以一套2年前购入价300万元、卖出时房管局的评估价为350万元的物业为例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如按照无购房发票的情况交易的话,需缴纳房管局评估价的3%,则为10.5万元。如果按照有购房发票的按累进制征收的话,增值了50万元,税率为30%,减合理费用后,约15万元。
(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收益率怎么计算

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认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希望对您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5,土地价格评估的收益现值法

收益还原法1 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收益还原法是将预计的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将其统一还原为评估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土地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土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是其基本原理。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如下:P=a/r[1-1/(1+r)m]式中:P——有限年期土地收益价格;a——年土地纯收益;r——土地还原利率;m——土地使用年期。5.2.2 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宗地价格的程序1.搜集与待估宗地有关的收益和费用等资料;2.估算年总收益;3.估算年总费用;4.计算年纯收益;5.确定还原利率;6.选用适当的计算公式求得试算收益价格;7.确定待估宗地地价。3 总收益指客观总收益,即合理使用不动产过程中持续而稳定获得的正常年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保证金和押金的利息收入等。4 总费用4.1 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1. 土地使用税;2. 土地管理费;3. 土地维护费;4. 其他费用。4.2 房地出租中的总费用房地出租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1. 经营维修费;2. 经营管理费;3. 房屋年保险费;4. 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5. 房屋年折旧费;6. 建房资本的利息7. 其他费用。4.3 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1. 销售成本;2. 销售费用;3. 经营管理费;4. 销售税金;5. 财务费用;6. 经营利润。4.4 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1. 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2. 产品销售费;3.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 财务费用;5. 管理费用;6. 企业利润。5.2.5 求取年纯收益1. 土地租赁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土地年纯收益=年租金收入―年总费用2. 房地出租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土地年纯收益=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屋年纯收益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地产出租年总收入-房地产出租年总费用房屋年纯收益=房屋现值×建筑物还原利率3. 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房地产年纯收益=经营总收入―经营总费用土地年纯收益=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屋年纯收益4. 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土地年纯收益=生产总收

6,土地增值税要如何确认如何计算

1、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按照预收账款预征土地增值税,住宅是按照1%的比例征收,营业用房和别墅按照2%征收。 2、先预提: 借:待摊费用-土地增值税1%或2% 贷: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待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出发票和结算帐单,交付给买主时,预收转收入,并计算由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主营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费用-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关连接】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解释】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解释】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重点)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解释1】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包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解释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解释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1)采用速算扣除数的方法;(2)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法。其中,速算扣除数、超率累进税率不需要考生死记硬背,但其计算方法应掌握。
按当期售房收入的1.5%计算

7,土地价格评估的方法

土地估价基本方法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理。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对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在同一市场上具有替代关系的两个以上商品会因为相互竞争而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具有替代关系的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价格。  基本公式:  Vd=Vb x A x B x D x E  Vd—待估宗地的价格  Vb—比较实例宗地价格  A—待估宗地情况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 = 正常情况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归结起来看,这种方法是在两个可比的土地商品之间按照它们的情况指数、价格指数、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比值来确定待估地的价值。  (二)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由于土地具有永续性,因而人们可以期待外来的土地收益。当把这未来若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现为现在的价值时,它就表现为土地价格。从理论上讲,具有永续性的财产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场价格。而这个市场价格也就是财产的现值,亦即等于其未来纯收益的折现价值。其简单意义就是,投资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的纯收益,在价值上等于将这笔投资存入银行而每年获得的利息量。这就是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还有人类劳动、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因此,土地纯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贡献量,或其应得的报酬后的余额。这种土地纯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带来的,理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还原法一土地纯收益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它只适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为无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价格  a —土地纯收益(地租)  r —土地还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的方法。成本逼近法是从投资成本角度来考察土地的价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因为一宗土地的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在土地未来利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决于对这块土地投资改造的费用大小。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选择该方法时应慎重。  基本公式:  地价= 土地取得费 + 土地开发费 + 税费 + 利润 + 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成本价格 +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土地投资旨在获得报酬,这个潜在的报酬多少就决定了土地价格的高低。剩余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还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对未来剩余收益的计算。收益还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纯收益,是对土地收益的费土地因素扣除,而剩余法则是直接从资本化后的价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贡献。  剩余法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一般由以下几种类型:(1)代开发的地的估价;(2)待拆迁改造在开发房地产的估价;(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4)现有新旧房地产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  B —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上合理利润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具体公式为:  土地价格 = 房屋于其总售价 - 建筑费用 - 专业费用 - 利息 - 销售费用 - 税费 -开发商利润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由于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因此,要评估该区域中某一宗地的价格,还必须根据该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对区域平均价进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因此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应先弄清楚划拨土地相应的权利,充分考虑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别对地价的影响。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目前《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及出让地价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划拨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决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市场比较法。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认识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实例也会逐年增加。我们可通过对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的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例较为固定。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地价评估方法,按照其估价对象不同可分为基本估价法和应用估价法。基本估价方法是为评估单个宗地价格所采用的方法,属于此类方法的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和成本逼近法。应用估价是在应用基本估价方法评估样点宗地地价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价格、地价影响因素和地价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建立起一套大范围内宗地价格与宗地条件及影响因素间的相关关系,作为该范围内宗地价的评估标准,从而在需要时可以迅速地评估出该区域内宗地价格。此类方法多适用于政府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政策性大量估价。属于此类的方法有:路线价估价法、标准宗地估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等。①市场比较法是地价评估方法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也是国际上通用的经典估价方法之一。其基本思路是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地产与在较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地产加以比较对照,从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地产的既知价格,经影响地产的交易情况、交易日、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等差别进行修正后,得出待估地产最可能实现的价格。这里所指的类似地产是指在用途、结构、区位等方面与待估地产相同或相似的地产。②还原收益法也是地价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在估算地产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还原为评估日期收益的一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土地价格=土地纯收益÷土地还原利率。③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用公式表示为:地产价格=地产取得费+地产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地产所有权收益。④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倒算法等,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评估方法。是一种对具有发展潜能的地产进行估价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采用倒算的方式,估算出未来房地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总费用、利息、利润之后所剩的余额即为地产价格。基本公式是:地产价格=房屋的预期总售价-建筑总成本-利润-税收-利息。⑤路线价估价法是对面临特定街道、使用价值相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土地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价,然后据此路线价,再配合深度指数表和其他修正率表,用数学方法算出临接同一街道的其他宗地地价的一种估价方法。计算公式为:宗地地价=路线价×深度指数×宗地面积+其他条件修正额。⑥标准宗地估价法的基本思路是在一定范围的均质区段、区片内,选定一具有代表性的宗地,即其形状、面积、临街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地势、效用均具有代表性,属标准状态的宗地,通过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或剩余法评估标准宗地地价,将待估地产与条件类似的标准宗地加以比较对照,从标准宗地的既知价格,经影响地产的日期、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等差别进行修正后,得出待估地产最可能实现的价格。⑦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是中国地价评估的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订系数,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订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订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出待估宗地在估价日期的价格的方法。 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因而,中国所研究的土地价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应年期内土地收益的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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