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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远中海船运在世界海运市场的的地位

中远中海的油船船队在世界上能排在十名以后,二十名以前。集装箱船队排名都在前十。散货船船队,中远散货船船队世界第一,中海也在前十以内。
你好!五百强排名第327位的四大国际航运企业之一打字不易,采纳哦!

中远中海船运在世界海运市场的的地位

2,中国船东世界船东有哪些比较好

世界20强船公司1.马士基航运2.达飞轮船 3.地中海航运4.美国总统 5.长荣海运 6.赫伯罗特 7.韩进/胜利 8.南美轮船 9.中海集运 10.商船三井 11.汉堡南美 12.现代商船13.东方海外 14.以星航运 15.川崎汽船 16.日本邮船 17.阳明海运18.太平船务19.马来西亚航运其中中国的中海 中远 南星等都是比较好的··
这个题目太大了

中国船东世界船东有哪些比较好

3,船舶业界目前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哈哈,我先来插上一脚当前国际贸易金融危机的局面下,航运业最关注的问题无疑就是贸易量的萎缩导致运力过剩的危机,如此长久下去不管船东/船公司还是造船厂都会因高昂的成本和迅速下滑的利润而无力维持营运.船东会因为贸易量大幅萎缩导致亏损严重,造船厂会因为船东不再提供造船订单或者无力负担造船费用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做好如下防范和措施会有助于缓解压力:船东:减少开支和成本支出,充分利用舱位保证营运成本,控制油耗,裁减人员船厂:利用RMB升值的有利机会,尽量去收购第三世界的船厂或者原材料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裁减基础工程人员等都是办法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船舶业界目前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4,海员

满意答案 1、什么叫海员?海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在海轮上工作的人员统称海员。 海员分两大类: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在轮船上从事管理性工作的海员叫高级海员,又称干部海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船上协助高级海员从事具体性工作的海员叫普通海员,又称工人海员。   2、甲类、乙类和丙类海员是如何划分的?   答:海员按航线通常划分为甲、乙、丙、丁类。甲类海员可环绕全世界航行,又称为国际海员;乙类海员可沿近海区域如东南亚地区航行,为区域类海员;丙类海员可在沿海航区航行;丁类海员可沿近岸航区航行。   3、海员的证书有哪些?这些证书的含金量如何?适任证书   答:《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等;海级海员还应取得“三小证”(雷达观测雷达摸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等;甲、乙类海员还有《健康证明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护照等;特种海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等。   4、海员的市场需求如何?就业有无保障?   答:据BIMCO/ISF(国际运输联合会) 调查报告分析:“全球性的高级船员紧缺,就世界范围看,目前全世界大概需要40万海员”。世界高级海员市场是一个供不应求的市场,至少未来十年,高级海员能够百分之百的就业。   现在国际航运市场竞争激烈,海员工资在航运支出中占很大比重,不同国家航运支出成本之所以差别很大,关键就因为海员工资高低差别悬殊。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不再使用本国的高薪海员,而是转向中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廉价的低薪海员,这样航运公司就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   目前中国海员外派量每年都以两位数增长,再则,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地方上航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这样,对海员的需求量就特别大。目前航运学院毕业生都是供不应求,航海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100%,供给与需求的比例是1:4。   5、海员能不能作为一种职业?职业前景如何?   答:海员挣钱较多,能周游世界。培训就业率高,劳动强度较小,现代船舶自动化程度高,海员在船上主要是值班,驾驶员每天八小时的航行班必须站立,轮机员和机工,可以坐着值班。   6、在船上工作有没有危险?船上工作环境怎样?   答:现代船舶设备先进、信息化程度高、避碰抗风能力强,国际航运船舶的事故发生率为0.3%。远洋船舶一般十几米至四十几米宽、一百多米至三百多米长, 但由于船舶机器运转,需要克服24小时的噪音;由于风浪还要克服晕船,一些老旧船没有空调要克服夏天的闷热。   7、船上的生活条件如何?船东为海员纳交哪些保险?   答:船上的生活条件:高级海员每人有卧室、卫生间、洗澡间、办公桌、衣柜、沙发。普通海员每人有卧室、卫生洗澡间、桌子、衣柜、沙发等。公共娱乐场所有录像间、乒乓球室、健身房、卡拉OK室等。   海员在船上的衣、食、住均免费,伙食标准国内航线每天12-15元人民币、国外航线每天4-6美元。船上还免费发放被单、香皂、毛巾、洗衣粉、卫生纸等生活用品。   海员公司一般为海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船上工作,船东为海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8、海员在船上每天工作多长时间?每次出海多长时间?   答:水手、机工、厨师等普通船员在船上一般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高级船员除8小时值班外,还要负责自己所负责的其他工作;每年一般工作8至10个月;每次出海时间根据任务和航线确定。   9、海员休假如何安排?差旅费如何解决?   答:海员一般工作8至10个月安排一次休假,假期2至4个月;下船公休,公司负责报销往返路费。海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10、当前海员的工资待遇怎样?   海员工资一般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资、航行津贴和劳务费。这三项收入是稳定的。具体数额,还要根据航线、职位等确定。目前,参考工资如下:   甲类(东南亚航线、环球航线):   (需注意的是:休假期间,一些国有企业有几百元的生活费,其他一些外派或者小公司没有任何工资或生活补助。)   驾驶部 工资(月薪) 轮机部 工资(月薪)   船 长 2800-3800美元 轮机长 2600-3600美元   大 副 2300-3000美元 大管轮 2300-3000美元   二 副 1500-2500美元 二管轮 1500-2500美元   三 副 1000-1500美元 三管轮 1000-1500美元   水手长 850-1200美元 机工长 850-1200美元   水 手 500-800美元 机 工 500-800美元

5,为什么说鹿特丹规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船东的责任和风险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认定的变化 (一)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新规定方法 《鹿特丹规则》第12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赔偿责任基础,《鹿特丹规则》第17条1款规定:“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第4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即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条件是索赔人必须证明:(1)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2)造成或促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情形发生在第4章所界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同时,《鹿特丹规则》第17条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18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可以说承运人应当就责任期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以上行为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对此没有过失。 同时在《鹿特丹规...《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认定的变化 (一)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新规定方法 《鹿特丹规则》第12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赔偿责任基础,《鹿特丹规则》第17条1款规定:“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第4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即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条件是索赔人必须证明:(1)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2)造成或促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情形发生在第4章所界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同时,《鹿特丹规则》第17条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18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可以说承运人应当就责任期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以上行为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对此没有过失。 同时在《鹿特丹规则》中第17条第3款采用列举的方式罗列了承运人除无过失之外的免责事由,然后在第4款中又对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作了一系列的约束,但是这种约束条件的成就与否要由索赔人进行证明。另外,《鹿特丹规则》第18条还做出了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归责原则的规定的确定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它既不同于《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同于《汉堡规则》中的完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在吸收两个规则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了风格独特的承运人责任新模式。 (二)扩大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 《鹿特丹规则》第14条对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做出了如下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谨慎处理:(1)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装备和补给;(3)使货舱、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 与《海牙规则》相比,《鹿特丹规则》中只增加了“海上航程中”以及“保持”这几个字,其他方面的表述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虽然只是多了几个字却使得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有了很大的变化,即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将不局限于船舶在装货港的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而是一项连续的义务,应该贯穿于整个航程中,也就是说除了装货港的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也包括了船舶在中途挂靠港的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甚至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整个航行期间。这种规定明确了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全程化,明显加重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加重了承运人的风险和责任,使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朝着对承运人越来越严苛的方向发展,此种变化必然会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涉及的诸多方面带来影响和意义。 (三)豁免了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鹿特丹规则》的一大变革就是对承运人一定情形下的无单放货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在《鹿特丹规则》中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被大大的弱化了。无单放货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与航运实践之间产生了很大的矛盾,继续维护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已有些不合时宜,甚至可能会阻碍航运业的发展,同时把无单放货的责任总是推到承运人头上,这没有反映当前的现实,也很难体现真正的公平。副本提单加保函来解决提单提货凭证功能和航运实践矛盾中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反而带来了更多的纠纷和风险,提单迟延本是由贸易上的原因造成的,与承运人无关,“凭单放货”的要求反而让承运人负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对承运人有失公允。《鹿特丹规则》的起草者也是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对提单项下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进行重新规定允许承运人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 按照《鹿特丹规则》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当承运人将货物运达目的港之后,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声称是收货人并且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自己为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身份的人,当收货人适当的表明其身份之后,承运人就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此收货人,反之,则承运人就有权利不向其交付货物。同时,由于在第46条《鹿特丹规则》又规定了在签发了必须交单提货的记名提单项下的放货行为,因此,在45条中规定无记名提单的交货行为只需要声称自己是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表明身份就行了,并没有硬性要求此收货人要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只要正确的检验其身份便可将货物交付给此人,而无须再向其主张交付提单,承运人在此种情形下可以不用凭正本提单便可交货,一定情形下免除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即便是以后发生了欺诈或是别的纠纷,此后的记名提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也没有权利再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承运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已经适当的验明收货人的身份,便可从诉讼中解脱出来。 《鹿特丹规则》以承认承运人向其他无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交付行为的效力的方式免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即认定只要是承运人以这种方式向《鹿特丹规则》中规定的第三方或是以《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方式处理货物的,承运人便免除了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允许承运人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行为是航运实践的需求,也是海商法立法的大势所趋,但同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风险。 (四)提高了承运人责任限额 《鹿特丹规则》第59条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第1款规定:“除第60条以及第61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于违反本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所负赔偿责任的限额,按照索赔或者争议所涉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SDR,或者按照索赔或者争议所涉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限额为准。”《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一规定较之《汉堡规则》从每件货物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其高者为准)分别提高了31.24%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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