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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优先债

优先履行。比如担保。a欠银行100万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欠电信公司100万。最后把房子和车卖了。房子卖了80万,车卖了20万。卖房子的80万必须先还给银行,因为设置了担保,优先履行。卖车的钱先还给谁都可以。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物权优于债权,即如果有签了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或者有人手里有欠债人的财产,都可以优先偿债。在这些有担保的偿还完以后,其他债权按比例偿还。
是提供多的cpu给该应用程序的意思,一般都是平分或者虚拟大一点。

什么叫优先债

2,什么是优先级债券

承销商(Underwriter)取得MBS后,将其集中起来,然后通过内部信用增级机制中最常用的优次分层结构的方法将其分级,形成抵押担保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这类债券一般分三个等级:优先级(Senior)、中间级(Mezzanine)、股权级(Equity)。优先级在获取利润分配较其它两类有优先权,有剩余的利润则在依次向下分配。在发生违约损失时,则由股权级先承担损失,依次向中间级和优先级扩展。优先级一般由风险偏好低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购买;对冲基金等机构更为偏爱风险较高收益高的中间级;股权级一般由发起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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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先级债券

3,什么叫优先债务

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而言,抵押权、质押权等的效力比一般的债权要优先。可以参看《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点乱,没看明白。但我国关于债务的偿还原则是;先还所欠之税款,因为欠国家的钱必须先给,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再其次是职工的工资,劳动保护,然后是有担保的债务,最后才是普通债务,如果以上环节,有一个环节还完后,没有余额了,就不会再去偿还其他债务了。

什么叫优先债务

4,什么优先权债务优先银行贷款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修改后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5,什么是优先授偿债权

你好简单地举个例子,张某欠了王某五万元,以自己的3万元的车子作抵押,欠了李某四万元,没有任何担保,那么三万元的车子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是优先受偿给有担保的王某的。优先受偿就是相对于其它债权优先得到满足,一般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发生,但不限于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该房屋不属于婚姻期间取得的遗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此规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以及遗嘱生效等,都必须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在实际生活中,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往往不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人为地变动。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在任何请况下都要把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本案来说,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产显然不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因为男方父亲死亡时,双方尚未结婚,此时男方已经取得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不过尚未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的规定。●立法背景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情形。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本条对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了规定。●条文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条所指的“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此所谓“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等,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自判决所确定的死亡之时继承开始。本条所指的继承又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人类:1.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本法第27条所规定的物权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人而产生变动,不难被理解,但为何继承也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呢?首先来看法定继承,按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例如甲死后其财产由其子乙继承,那么继承的大致流程为:公示催告与依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仍有剩余财产,方能作为遗产处理,即只有在对被继承人甲生前债务清偿完毕后,继承人乙才享有对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假设乙对遗产的所有权发生在清偿债务之后,那么他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如何能生效呢?换言之就是,乙如何取得对遗产的处分权而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因此,法律从逻辑上就必须规定乙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由此,乙将所继承的遗产首先用于对甲生前债务的清偿这一财产处分行为才为有效。2.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关于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究竞属单方债权行为还是单方物权行为,存在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遗嘱属单方债权行为,自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因此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问始于继承开始。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法第3l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但继承人未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生效力。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遗嘱有特殊约定才为一方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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