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到国税开已抄税证明要些什么资料怎样开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1.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3. 携带企业公章提供上述资料给税局办税大厅,他们就会开给你.
拿国税的收据

请问到国税开已抄税证明要些什么资料怎样开

2,已抄税证明单的说明书怎么写

说明**国税局: 我公司2010年3月1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081140,发票号码0000001)不慎遗失,现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该发票我公司已于2010年4月1日抄报税和申报,请贵局核实。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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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抄税证明单的说明书怎么写

3,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什么资料

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材料如下:  (1)对方丢失发票的书面说明,要写清楚丢失发票的经过;  (2)所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3)到办税大厅领取空白表格《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列、盖公章;(4)当月报税资料。  1、在丢失发票的次月初,销售方办理完毕报税手续后,才可将以上资料一起交到办税大厅报税窗口去,请税务人员办理。  2、税务机关在证明单上签字盖章办理完毕后,你方将该证明单及相关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起转交购货方,对方即可据以认证、抵扣、进账了。

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什么资料

4,发票丢了 要办理已抄报税证明书 要带什么东西 全名一点 谢谢了

一、事项概述 1、事项名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办理单位:国家税务局 3、办理窗口:纳税申报(国税) 4、承诺时限(工作日):2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二、法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三、办理程序纳税人携带书面申请到申报窗口申请查询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抄报税,已报税的当场开具证明单返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前置条件无五、申报材料书面申请六、备注事项

5,什么情况下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什么资料?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什么资料?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什么资料?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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