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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纳税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中国的纳税人有依法纳税义务,没有权利。

中国的纳税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2,中国的纳税人有哪些权利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中国的纳税人有哪些权利

3,纳税服务的三个主体是什么

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
纳税服务的三个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纳税服务的三个主体是什么

4,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是什么岗位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是指规范( )有关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总称。】a、b、c、d.

5,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义务有: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悉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 (2)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6,纳税服务的特点

1.法律性 从税收的概念中可以知道,税务会计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税务会计必须以国家的税务法规为依据。同时,税务会计还要依据会计法规,因为会计法规是进行纳税核算的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所以,税务会计具有直接受制于税收法律规定的显著特点,这也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一个重要标志。 2.相对独立性 税务会计并不是和企业财务会计并列的专业会计,它只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部分的核算和反映,其核算也依据会计学的理论,但和其他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国家规定的征税依据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其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尽相同。所以,税务会计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如自产自用货物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等就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与内容的相对独立性。 3.差异互调性 财务会计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者的需要,而税务会计是为了满足国家征税和管理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需要,因此两者在收入确认、存货计价、计提折旧和坏账准备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造成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可以根据产生差异的原因相互调节。 4.计划性 计划性是指企业的纳税负担可以通过合理地计划安排达到避税的目标。比如,存货核算中,采用加权平均和先进先出的比较;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采用加速折旧和直线法的比较;利用税收优惠等等。
简单说就是纳税服务的特点有: 1、提高纳税人的自愿缴税的遵从度,弱化其只享受国家给予的权利,而不愿意为国家尽义务的心态。 2、可降低国家征税的成本,提高征税的透明度,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纳税环境。 3、纳税服务不能与法律脱节。纳税服务必须依法,它不能侵害国家利益,也不能侵犯法人、公民的权益。 4、纳税服务有别于传统观念的服务。一是纳税服务的有偿性;二是纳税服务的对象只是针对狭义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其它有经营行为的组织或个人)而不是全体公民。三是纳税服务的强制性,它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纳税服务的整个过程纳税人是不能拒绝的。 5、纳税服务是我国当前做好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在税收法制尚未健全、完善的形势下,不断强化,创新纳税服务工作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最终能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国家的意愿最终得以实现。

7,纳税服务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首问责任制【基本规范】(1)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3)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为纳税人进行有效指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向纳税人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升级规范】依托信息技术,对转办的涉税问题实现全程跟踪记录。二、领导值班【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县税务局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2)值班领导负责部门间协调;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接收纳税人咨询或投诉。(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填写值班日志。三、办税公开【基本规范】(1)税务机关应公开税务机构和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政策、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税程序、欠缴税款信息、信用等级为A 级的纳税人名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事项。(2)对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3)省、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办税公开事项。四、导税服务【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2)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可不设置导税台和导税人员。(3)导税人员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五、一次性告知【基本规范】(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六、免填单服务【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定、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2)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七、延时服务【基本规范】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应当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若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八、限时服务【基本规范】(1)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事项,实行限时服务。(2)限时服务的办理事项时限自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3)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九、提醒服务【基本规范】(1)税务机关主动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2)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税务机关确定。【升级规范】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其他方式。十、预约服务【基本规范】 (1)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2)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 1—3 个工作日约定。(3)预约服务内容包括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4)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纳税服务部门不得单方面解除。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形式提供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5)预约服务的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升级规范】(1)通过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供预约申请服务。十一、同城通办【基本规范】 (1)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德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 (2)同城通办区域和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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