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设计费如何处理,我公司制造业像客户收取的产品设计费 该笔设计费的会计分录如何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31 04:15:28
1,我公司制造业像客户收取的产品设计费 该笔设计费的会计分录如何
2,产品设计费入什么科目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5500
贷;银行存款 5500
购进投影仪
借:库存商品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50000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5500
贷;银行存款 5500
购进投影仪
借:库存商品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50000
3,外汇收了一笔产品设计费不属于核销项下收汇我应该怎么处理
4,以银行存款支付新产品的展销费用50000元请编写会计分录
借:业务宣传费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以银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产品设计费2000元,会计分录为:1、属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费用2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2、属于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无形资产未研发完成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5301 研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销售费用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借:业务宣传费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以银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产品设计费2000元,会计分录为:1、属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费用2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2、属于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无形资产未研发完成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5301 研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销售费用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5,以银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产品设计费2000元求会计分录
实际结算金额5000+850=5850元:借,会计分录如下:银行存款5850 贷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产品设计费2000元,会计分录为:1、属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费用2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2、属于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无形资产未研发完成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5301 研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以银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产品设计费2000元"。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情况下计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2、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计入产品的成本借:制造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实际结算金额5000+850=5850元:借,会计分录如下:银行存款5850 贷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产品设计费2000元,会计分录为:1、属于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费用2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2、属于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无形资产未研发完成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5301 研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以银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产品设计费2000元"。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情况下计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2、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计入产品的成本借:制造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6,新产品研发费的处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进行解读。 明确界定适用对象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 八种费用可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项专账管理: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允许企业集团合理分摊研发费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同时应提供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合同,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企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2008年度申请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市地税局表示,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可以在管理费用下列个研发费,然后把这些费用都归集到这个科目 还有一种是要列到研发费用这个科目,等研发完成,再转到无形资产,不同情况会有不同处理方法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实务工作中的难点。对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下称“116号文”)从八个方面对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作了规定。 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尽管116号文作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但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似,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作为研究开发费归集,但又不属于八项费用范围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为此,笔者对容易产生疑问但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四个方面的具体费用分析如下。 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企业研发活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应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116号文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所以,企业发生的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如企业为研究开发支付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或资料翻译费等因没有合规票据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三新研发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实务工作中的难点。对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下称“116号文”)从八个方面对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作了规定。 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尽管116号文作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但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似,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作为研究开发费归集,但又不属于八项费用范围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为此,笔者对容易产生疑问但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四个方面的具体费用分析如下。 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企业研发活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应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116号文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所以,企业发生的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如企业为研究开发支付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或资料翻译费等因没有合规票据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三新研发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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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设计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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