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有什么用

综合保险也是团体险,是单位给员工以团体的名义买的保险.至于保什么要细看条款
您好,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日常药费补贴和老年补贴等四项保险待遇。作用可大了,比如工伤(或者意外伤害),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有什么用

2,缴纳上海外来综合保险卡有什么好处

上海的综合保险包括三种保障,养老补贴、医保和工伤连续交费满12个月或者3年内累计交费满12个月,可以有1张老年补贴证,女到50,男到60,凭身份证和补贴证去指定保险公司领取一份老年补贴,有几张证就可以领取几份医保卡每个月内有20块钱,可以去药店买药,住院超过1500以后的费用可以报销80%工伤就不详细说了,就是工伤待遇
失业了有救济金领工伤有社保赔付生病住院有社保赔付将来退休了有退休金领取
1.综合保险卡是参保人的参保身份证明,每个月卡内有20块钱进入,可以去医保定点药店买药,或者定点医院门诊支付使用 2.住院费用才能报销,超过1500以后的部分,符合上海医保规定的那些费用可以报销80%,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那么是不能报销的,自费 住院的时候一定要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否则不能报销的 3.医保卡余额可以去上海社保网查询

缴纳上海外来综合保险卡有什么好处

3,上海的综合保险可以得到什么回报和好处

由于在上海市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虽然在上海工作,但并没有和上海市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上海市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上海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用。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   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上海的综合保险可以得到什么回报和好处

4,上海外来人口综合保险有哪些用处

可以享受住院醫療、工傷、養老待遇
各方面都有保障 对失业 待业有一定的保险!
保险是很重要的,总的来说,有保险的好过没有保险的,万一出现不幸的事情都可以风险转移的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以后对自己好点、
保险很要、以防万一,可一享受很好待遇 。

5,上海外来人口综合保险有什么用途

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住院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从发生住院之日起的1年内只需支付1次。 自2008年1月1日起,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项目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 一般的公司是在你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卡上每月打入20元~可以去药店刷你需要的东西。
可以买药,还可以卖一些日用品。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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