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办公费指什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费用是填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1 2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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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费用是填什么
简单的说,就是对上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做汇总,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印花税计入办公费吗
不需要,办公费和水电费都是企业正常的费用开支,一般做到当期损益类科目,这个跟印花税没有任何关系。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什么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补缴的所得税,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做管理费的咨询费用。供参考。
4,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中的办公费差旅费应填在什么报表
期间费用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中的办公费,差旅费应填在(期间费用明细表)。办公费,差旅费不计入预提费用新准则。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新准则是上市公司强制执行的,其他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执行原会计制度(使用待摊费用科目)。不论执行哪个会计准则(制度)都要保持一贯性。 企业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工资、差旅费等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等 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后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 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后,按照新颁布的会计科目表及核算内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有所变化,开 办费的处理也与以前不同。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 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什么是清算汇缴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三、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6,会计汇算清缴是什么
给你说通俗点,企业所得税是一年交一次,一年清算一次,但国家税法规定必须每季度先预交,(至于为什么这样规定,我先不做解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有区别的,也许会计核算中暂时不用作销售的,在税务处理时就要做销售,汇算清缴其中一个作用就是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先通知你自己进行对本企业的帐务根据税法进行调整,然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后会给你一个汇算清缴报告书。税务机关审核的就是看你该调增的项目调没有,如果没有,可能会进行处罚。简单解释了一下,不知道你是否看明白了。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来查账啊,主要看企业所得税的清缴情况的,查完后会给你出一份查账报告,你交去税所,也就完成任务了。不用紧张,不会抓你账务问题的,他们也要做生意,要老客户,要回头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7,公司处于筹建期所得税汇算时办公费和招待费有什么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间企业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该规定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归集为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于3年摊销扣除。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财务上直接归集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的同时,在税务处理上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或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无需考虑销售(营业)收入的因素。但若已经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费用不需要做出账务处理,这只是税法上的计税规定,并不需要会计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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