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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ertificate是什么意思

证书

certificate是什么意思

2,醒悟与省悟的区别是什么

“醒悟”的醒,觉醒。多指在外界作用下觉醒过来,变得清楚。 “省悟”的“省”有反省的意思,因此多指经过自省、内省、反省而明白、觉悟过来。

醒悟与省悟的区别是什么

3,帮我写一封联名信 换我们的老师

连这个都不会写,我觉得应该首先换你们的语文老师。顺便说一句,年级组长你们是不可能拿他怎么样的。
老兄:讲大题一节课最多讲两道是正常的,关键是看同学们是否掌握?
他是一名非常垃圾的老师,我已黑暗神的名义召唤你把它换下来吧,哦阿门,美丽女神与你同在

帮我写一封联名信 换我们的老师

4,我家人在工地受伤了很严重可老板不给钱连看都不来看一眼这

整理好相关的证据,去告他,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得证明家人是工地的工人,有合同啥的最好,有在那工作的人证,可以作证的联名信也行,然后就是治疗的相关证据,花销的费用,还有就是对方不负担费用的证据等等,不过我还是建议您和专业的律师聊一聊,毕竟他们是专业的,比咱老百姓想的周到,您这个就是工伤,他得负责任的,也可以到360法网咨询,有律师可以免费咨询,咱咨询一下让他们指点一下,至于以后请不请律师,走着看对吧,希望您能早日主张到您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加油!
叫上一帮兄弟直接干到老板家里去
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可老板不个
到工地去找老板。若老板不出面,并阻止你进入工地,报110,将事情捅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也留存你工伤的相关资料。同时,到当地找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让他们出面责令老板先行向你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

5,刑事案联名信怎么写

关于王一、吴横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白云,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路XX号院。联系电话:131XXXXXXXX犯罪嫌疑人:王一,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犯罪嫌疑人:吴横,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电话:137XXXXXXXX。一、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一于2007年3月27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报案人),要求我返还借款十三万元。我深感惊讶!到现在为止,我根本不知道此人是谁,怎么谈得上向其借款?诉状中所称我为了做生意急需用钱更是无中生有,我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哪有时间和精力去做生意?我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又天生不会做生意,干嘛要借巨款去冒险?况且,要借钱的话,我有父母、哥哥,还有那么多亲戚,都很富裕,我会向一个无亲无故的人去借钱吗?另外,如果约定利息为一分,为什么不在欠条上注明,反而要口头约定?王一虚构借款事实,欺骗法院,意图诈骗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王一受吴横指使,合谋诈骗。吴横一定与王一有着不可告人的“约定”,王一据以起诉的欠条一定来自吴横,因为我曾因离婚之事而给吴横签写过一张十三万的欠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与吴横有短暂的婚姻,由于结婚前未给家人打招呼就唐突地办理了登记手续(2006年1月11日办的结婚证),这桩婚姻遭到了全家的反对,家人以要断绝亲情关系要我与吴横离婚,迫于维护家庭关系,不想失去亲情,我就与刘协商办理离婚的事,当时只想在形式上与刘离婚,刘要求说:“你给我打个借条,以证明你不是真想离婚,以后还会和我在一起。”我未加思索便说:“可以啊,打多少?10万行吗?”他说:“10万不太像,加个零头,13万吧。”出于玩笑心理我就按他的要求出具了一张13万的欠条。(具体日期我记不太清楚,可能是在办离婚手续当天打的)我们于2006年2月17日办了离婚手续,这样我们在结婚一个月多月后就离了婚,离婚后我们还在一起生活。十几天后(2006年2月29号)我对打欠条的事后悔了,就向他索要欠条,刘以欠条丢失为由不给。我说:“如果丢了你给我打张收到条吧,不然我们现在就分手。”他就在当天亲笔给我书写了一张收到还来欠款13万的收条,上面签了他的名字并用右手的食指按了四个手印。没几天,他故意让我发现了那张“欠条”,又故意在我面前把那张“欠条”当场撕掉。以此为由让我将收到条还他,我想他不会那么卑鄙的会留一张真的欠条吧,所以就把原件还给了他(我复印了一张,复印件见附件1),他当场销毁。在与刘后来生活的几个月期间,发现他懒惰,并且不务正业,负债累累,于是在2006年的8月份和他结束了同居关系。这时,他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和好,遭到了我的拒绝。他就在2007年的1月底拿欠条的事威胁我,并且找律师(好象叫“小辉”)和我协商这13万欠条的事,因为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所以我拒绝调解。后来我打电话给他,却找不到。2月份的一天,他主动的给我打电话,我想知道他的想法,所以就用手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见附件2),该录音可以证明“欠条”的事是发生在我和吴横之间的,跟王一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借款也是不真实的。2007年4月10日我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吴横以这张欠条的原件与王一合谋,以王一的名义共同诈骗我的巨额钱财,因为如果以他自己的名义任何人也不会相信他可以拿出13万给我(据我所知我们结婚前他已经欠了他舅舅、他姑姑、他朋友尚XX、还有他们村里的很多人多少不等的欠款,可以说早已负债累累,哪有钱借给别人啊)。以上事实证明吴横与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意图欺骗法院,骗取巨额财产。这是吴横与王一的阴谋,是他们狼狈为奸,合伙诈骗的犯罪行为,请求贵局将二人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白云(本人签字) 2007 年X月XX日
法律没规定这个。 就一般信件形式,大家都签个名,按个手印,正式点的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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