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就是为被担保方在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等融资行为进行担保的业务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详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

2,请问什么是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请问什么是融资担保

3,什么是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可以是物的担保(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也可以是人的担保(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书面承诺)。
融资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融资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向银行借钱(融资)一般都要求有担保:政府担保贷款、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

什么是融资担保

4,本人刚刚进入担保行业想请问一下什么是贸易融资担保要通俗易

什么是贸易融资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是银行在为企业提供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项下资金融通时所需要的担保。 编辑本段什么是贸易融资业务  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信用证(含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托收、汇款、保理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包括由此派生的远期结售汇项下授信)业务和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项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授信及融资业务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等,贸易融资(包括货物贸易融资和服务贸易融资),又称应收,应付款融资,按交易空间又分为出口贸易融资;进口贸易融资;国内贸易融资,三大类。 编辑本段出口贸易融资担保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担保简介  出口贸易融资一般是指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融资,押汇是我国最近几年出现的较新的一种交易担保方式,出口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担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而该种担保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公司的切入需要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反担保,因此,我们可以引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担保公司、当地保险公司三方签署《赔款转让协议》,其赔偿受益权转让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以此降低担保风险。 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担保保险流程   流程(1) 出口商可在投保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之前或之后向银行申请出口信保融资授信额度。   (2) 银行经过审核确定出口商信保融资授信额度。   (3) 出口商、担保公司、当地保险公司三方签署《赔款转让协议》,确定各方权益。   (4) 出口商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出口申报等工作,取得保险公司承保情况通知书后担保公司与银行签定担保合同,银行审核后为出口商融资放款。   (5) 进口商付款,银行扣除融资后余款转入出口商账户。 编辑本段进口贸易融资担保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担保简介  进口贸易融资一般是指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融资。   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通常是在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对外兑付。开证申请人由于资金短缺或周转困难,无法向银行付款赎单,便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银行同意后,银行把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的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我国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各自的要求不尽相同。   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是: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行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入的受益权,开证申请人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可以看出,中国工商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通常是与信托收据配套操作的。   中国银行的做法是:开证申请人首先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的进口押汇申请,与银行签订正式押汇协议,确定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银行向开证申请人交付单据,开证申请人用销售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得款项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总质押书》,进口商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甚至直接把进口押汇业务称作是信托收据贷款。其具体做法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提交《信托收据》,银行审核之后与进口商签订押汇合同,开证申请人同时必须提供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做法是把进口押汇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1)信用押汇即无担保押汇;(2)凭进口货物仓单押汇,即凭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信托收据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及其存仓仓单为质物叙做押汇,开证申请人提货时以相应货款存入我行,换取相应仓单;(3)担保押汇,开证申请人提供除进口仓单质押以外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从上述各个银行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出,进口押汇业务中有的银行采用信托收据的方式,甚至个别银行直接称进口押汇为信托收据贷款,有的银行并没有采用信托收据的形式,而是采用的《进口押汇总质押书》的形式。在采用信托收据形式的银行中,大部分都要求另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介入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也可引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作为反担保

5,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什么是贷款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借贷担保公司区别 银行贷款门槛高、额度紧、审核手续复杂催生了大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担保公司的手续方便、门槛低、额度高使得银行与民间借贷市场共同繁荣。他们的存在解决了大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同为担保公司,其实其中还有很多的不同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拆借业务不仅在借款时间长短,风险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许范畴有显著区别外,还可以从一下方面比较: 第一,业务范围不同。 前者是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授信贷款;后者是为企业或个人直接提供资金,既有个人按揭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也有企业项目资金借款,资金过桥拆借,借款的主体是担保公司。 第二,业务来源不同。 前者有自己开拓的,同时有很大部分是银行推介的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后者基本都是得自己开拓业务。 第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主体不同。 前者是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关系(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的委托担保与被委托担保的关系(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关系(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关系(保证合同)。后者是担保公司与企业(个人)借款主体与贷款主体关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从合同是担保保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 第四,风险控制的要点不同。 前者主要考察贷款企业的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资金流量等,重点在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分析;后者主要考察企业的用款项目的可行性,项目背景,短期还款能力,直接监控企业的用款流向,重点在控制回款风险。 第五,反担保与担保措施的灵活性。 前者融资性担保,毕竟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起码在成立时间、资信能力、担保措施进入了门槛条件,所以担保公司提出的反担保措施都比较简单,类型也比较单一,一般是企业负责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保证金,最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则可;而后者资金拆借的对象,往往是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能提供的担保措施相对薄弱,所以转向民间借贷,所以能提供给担保公司的担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担保公司对这些担保措施进行灵活组合,以降低自己的风险。房产全委公证、股权质押、承兑汇票账户监管、长期租赁权等等创设性的担保措施无所不用。 第六,对贷款的监控重点不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既注重贷前调查,更注意贷后不定期检查,因为企业经营贷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较长,很注意对企业的长期跟踪,贷后检查的成本较高;而拆借业务,更注重贷前的尽职调查,因为借款期限都较短利息较高,一般放款后企业会尽量提早还回本金,不会专门进行贷后跟踪,所以贷后检查成本较低。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产生增加周转资金需求,并向银行申请借款授信,此谓之融资。借款人自身没有足够资产抵押,由专业担保公司对该笔银行授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谓之担保。融资性担保区别于非融资性担保,主要是视乎借款人的担保业务是否解决资金问题,若担保目的仅为解决业务中的阶段性问题,增强申请人对责任的承担能力,与资金没有直接联系,则该类担保为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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