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的数据填什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啊在职职工人数还有工资总额是按照工商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8 1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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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啊在职职工人数还有工资总额是按照工商
理论上应该按签订劳动合同的数据报,但一般按照你发工资的人数和工资额报比较准确。
2,残疾人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没安置残疾人要交保障金。申报按缴费基数去填,缴费基数=养老金社保缴费工资额据我所知,北京有好多企业搞残疾人挂靠的,就是用残疾人的证件,你问一下你们的同行吧,也许在他们之中就有这样的。
3,残保金需要填资产总额吗怎么填
1、非残保企业(残疾人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不需要填写,按收到的单子交纳残保金。2、残疾人企业(残疾人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有申请单据,按企业要求填写以上供参考。所有报表都要填写的,零申报也要申报。利润表肯定当月亏损数就是当月的工资等费用,要做好填写申报。
4,浙江地税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中的残疾人保障金它的应税收入是填什么
残疾人保障金的基数是职工人数。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 PS:征缴比例: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 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 部分按30%征收; 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5,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怎么填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统一使用《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中的"纳税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为:"税种"栏目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纳税项目"填写当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数;"营业(销售)收入"栏目填写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扣除项目"栏目填写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计税依据"栏目填写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税率"栏目填写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其它栏目同税款征收一致。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证明细表如何填写
应该是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的情况来算,社保每月会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到你企业所辖的县、市、区残联就业中心申报,填写《企、事业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审核表》,必须准备的手续,有用工合同、医保、社保、工资表、单位代码、法人代表复印件。这上这些资料一式三份,残联就业中心、税务部门、单位各一份。每年必须申报一次,申报日期为1.1-5.31日(有些地方时间有所不一样),过期视为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各个省区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征收的公式标准有所区别。应缴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末单位职工总数×1.6%-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 0.6 (说明:有些省安排人数要求是 × 1.5%,有些没有 × 0.6 打六折)如果是经营亏损的话,要出具亏损证明,可以申请免缴。建议你还是到当地的残联就业中心或者地税务部门咨询下,也可以到当地的 残联网站了解下。祝顺利!!!
7,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是什么意思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残保金缴纳方式: 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三、征收程序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一)申报年审:2018年年审时间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开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三)申报方式1.网上申报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2.上门申报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松山湖辖区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3.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这个基数就是你所在区(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上一年的全年社会平均工资,一般中等城市大概在3到5万之间。这个基数你可以找地税局问,也可以找社保局问代征流程 (一)市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发出通告。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安置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底)之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 (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 1.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 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能够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另外,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保金的具体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内,市地税局按日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代征数据共享。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为12月10日)之前将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六)征期结束后,市地税局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 (七)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20日前)之前将已审批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做好退费工作。 各区县残联将审核批准退付并加盖公章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一份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据此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留存,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因各种原因未退出费款的,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退还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代征票据的使用和入库 (一)缴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6年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作为市财政收入,60%作为区、县财政收入。 六、档案管理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七、代征办法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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