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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税是什么意思

环境税并没有列为实际税种。只不过是环境保护费罢了。列管理费用支出。

环境税是什么意思

2,环境保护税法是否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主旨是保护环境,就看实行情况了,要相关资料623053106@qq.com
也许是的。

环境保护税法是否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3,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环保节能的规定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与环保一般来说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但是从国家大层次来说,企业环保、节能工作做得好,环保部门会有奖励、补贴的形式发放补助,但这补助是有政策的,不是什么时候都有。有的地方政府,可能会有减税的方式进行补助,这种方式很少,与地方政府有关,得详细咨询当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9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 根据上述规定,余热发电不属于节能环保,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环保节能的规定及要求

4,应交税费属于什么科目

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各种税费的应交、交纳等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本科目按应交税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5,新推行的环保税要怎么计算

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 - 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 - 11200元。以一个存栏1000头猪的养殖场为例,如果仅仅是计算粪水污染物,计算公式为:1000头 × 1.4元 × 1当量 = 1400元。若有其他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先分别计算出单种类别的污染再进行叠加。
环保税计算器的相关规则在其他地方都详细的有说明,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想看详情的这里有链接网页链接核心重点是: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废按吨算,噪声按每月算。 大气和水的具体税率各地都不一样, 国家标准只划定了一个范围。具体各种污染物污染当量怎么算,有耐心看我写完的和直接看环境保护税法没什么区别。想省力的可以直接戳下面链接:网页链接这个网站做了个计算器,可以直接算。拿好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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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是几年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特殊情况下,(1)对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软件类无形资产,最短可为2年:(2)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年限进行摊销。【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上面的答案提出更直白的答案:合同, 法律 ,还有10年, 哪个规定了摊销年限,并且规定的摊销年限最短,即采用哪个摊销时间.补充: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并且处置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税法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税法有以下规定: 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特殊情况下,(1)对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软件类无形资产,最短可为2年:(2)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年限进行摊销。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008年开始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7,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 总结与归纳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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