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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什么

车损险把。。车损险是保自己车的。当自己不小心导致的车辆受损可以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最高投保额度是车辆的价值。。赔付是补偿原则, 包修理或者不可修复更换而配件的费用, 。。买车损最好附加上 不计免赔。和指定专修厂 ,则能享受几乎全陪还指定4S店维修的。
你说的就是车损险,是车辆在发生碰撞时而遭受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一种车险,以购车价为理赔上限,以实际损失价值予以理赔。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什么

2,机动车损失保险a是什么意思

也称为“机动车全车损失险”,也就是很多业务员口中的“全保”,A是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代码,商业三者险是B,全车盗抢险是G,车上人员责任险是D1,交强险是BZ。简单说的话,购买该险种后,当你的机动车在行使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话,保险公司依法对该机动车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机动车损失保险a是什么意思

3,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什么意思

要真正的了解并掌握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车辆损失险的范围,车辆损失险对于赔偿的范围是有界定的,从定义可以看出主要是受两个因素影响,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凡是雷击、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都适用于车辆损失险赔偿。了解车损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在我们的爱车遇到意外情况而发生损伤时,更好地进行理赔,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般来说,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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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什么

机动车损失zd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由于涉及保险机动车的意外事故很多,各国为扩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一般提供综合保险,而一些损失频率很高的危险事故;有时会被列为独立险种。扩展资料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内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七条:应当由事容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机动车损失险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身损失保险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抄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袭(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 暴风、龙卷风;(5)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 载运被知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道额的数额。
就是车子自己刮了,或者与别人撞了,自己的责任,可以使用自己的车损险修车。

5,什么是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车损险 是发生在自己车损失 而责任又在自己这边 就由保险公司来补偿 而刚好和三责 相反
机动车损失险,是指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失的保险! 交强险指的是交通事故中给对方支付的保险,也等同于第三者保险。 不同的是强制险是国家法律强制性的!在额定范围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因此车损保的是自己的车的损失, 强险保的是第三者!是不一样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就是车辆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在运行中产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叫做车辆损失险。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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