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土地使用税谁是承担人怎么确定

那就看当初合同上签署的法人咯,根据合同来,走法律程序就对了。
如果在承租合同里没有特别约定,土地使用税应有出租方承担.

土地使用税谁是承担人怎么确定

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由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由纳税人所属的地税局核定税种,按季度从地税的网站上申报征收。 当月申报时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次月划款时分录,借: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4,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出租房需要交土地使用税。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3、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4、该税由谁交,最好是有租赁合同约定由谁交。一般住宅免交土地使用税。 按照习惯一般是业主交。

5,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由纳税人所属的地税局核定税种,按季度从地税的网站上申报征收。 当月申报时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次月划款时分录,借: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一.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义 土地是我国十分宝贵的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土地。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积累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因此,在当前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大环境下,如何界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陕西省城镇土地税实施办法》第三条指出:“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单位和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可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有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三.怎样界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⒈对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认识 企业系统是由人、财(资金)、物、(土地、机器、原材料)、信息等几个基本要素组成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拥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是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基本要素。 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土地租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经营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等单位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有偿出让。现在,我国许多企业不是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以经营租赁方式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给使用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纳税人)相应以发生了变化。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生产活动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一亘拥有土地使用权,它就成为这个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要素。⒉正确认识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有些企业认为,既然自己交了租金,就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出租方缴纳。孰不知,自己虽以租赁名义,但是,企业实际上通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已享有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规定纳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大量类似以上现象,取得土地使用权实例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轮窑、楼板厂等建材企业就属于此类典型。轮窑、楼板厂等经营者就是以租赁方式,通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若干年。轮窑、楼板厂的经营者,就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总而言之,正确界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对于我们更好地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为地方政积累更多的城市建设的资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TAG: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何确定土地  土地使用  使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