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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用地违法作价回购是按什么依据

违法的。 这是任意变更土地使用功能。农业用地变成工业用地。你可以到国土局、农业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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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违法作价回购是按什么依据

2,政府回购土地在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什么政策吗

1、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2、所得税:按规定依法计征。
土地增值税是计入开发产品(商品房或土地)的成本之中的,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以税前扣除

政府回购土地在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什么政策吗

3,拆迁后新建和回购什么意思

您好!政府优先回购是什么意思——如果政府出钱买,优先卖给政府。什么情况下由政府回购呢,在什么情况下政府不回购呢——具体情况要问政府啦,我理解是如果无人参与购买的话,政府就会出面购买。在现在经适房火爆的情况下,政府是不会回购的。望采纳
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回购就是你家拆迁的地方,是不能回迁的。给你们安排一个其它的地方购房,但政策与回迁有点相似。

拆迁后新建和回购什么意思

4,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包括哪些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二是《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三是《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通过继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如5年内又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不列入强制回购范围。
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用申请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一、回购程序: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评估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通知产权人领取退房相关审批文件;3、产权人在房交所凭相关批文和个人及产权资料,办理退房手续.二、中低“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1,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2,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3,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4,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5,什么是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种融资类项目的核心风控措施之一,由于抵押土地的类型各异(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储备地等),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故对土地抵押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我国的土地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们所讲的土地抵押,实质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取决于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权首先被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对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土地二元结构。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设的权利。所谓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和权力内容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是目前最为自由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特定的国有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机关等,以无偿的方式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本身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和抵押,其抵押,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称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区别。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家庭承包经营权,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被允许转让,但严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可以自由转让和抵押。
朋友,你问的不太详细,那我也笼统地回答一下吧。 一般说来土地一级开发有很多种模式,这个要根据当地政府资金实力、当地具体条件、上级政府指示来定,有这样几种方式: 一、政府可以将土地直接划给开发商进行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这样做其实并不符合规范,但是由于有些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很大,无力承担大片生地的一级开发,他们不得不这样做,比较著名的有贵阳花果园这样的的巨型盘;这种模式在中国的中小城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里还属于主流的开发模式,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将来会逐渐消失; 二、政府公开招标,找符合资质且愿意做开发的地产商,给他们开发完生地以后,再由政府回购;或者是根本就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直接由政府承包给开发商做,这两种方式都把融资的任务交给了开发商,说到底还是一个钱的问题,地方政府拖欠款项的状况层出不穷,这样,有的时候经过一级开发后的熟地就会由一级开发商转卖给二级开发商,这样本质上还是一二级联动开发,好处是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坏处是容易出现一些纠缠不清的案子; 三、政府直接出面,用地方国有企业或者政府关联企业做开发,由他们来融资,还是有垄断一级市场之嫌,且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权钱交易; 四、找外资借壳上市做融资,不过地方政府会很被动,出了问题地方政府无力控制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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