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审请个人所得税免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如何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对照减免税政策和减免税项目,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前,向财务处提交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所需资料如下: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

怎样审请个人所得税免税

2,在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所得税方面非营利组织分别有哪些优惠

1. 企业所得税   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2. 增值税中国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因此,进口上述规定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 消费税中国对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汽车实行了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4. 关税   中国税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税。   网上找的再自己加工了下,不知道是不是?

在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所得税方面非营利组织分别有哪些优惠

3,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有区别吗

总局纳税服务规范2.0版第五章优惠办理规范将税收优惠分为批准、核准和事后备案三类。将所有优惠事项看完了,包括比较适用批准类优惠、核准类优惠和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没有看出来批准、核准与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也没有看出某个事项为什么将其归为这一类而不归为其他两类。当然,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从实质上,我认为除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无论批准、核准还是事后备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说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要批准。如果说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据就是相关税收政策。为什么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因为只有困难减免税务部门有相当的审批弹性,可以减可以不减,也可以多减,可以少减。而政策性减免,哪怕就是批准类的,只要纳税人的情形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税务部门没有理由不批,如果个别人还想玩权,从内部监督来说,可能面临追责;从外部来说,随着大环境的改变,征纳行为越来越规范,以后纳税人申请复议诉讼可能会更多,纳税人更敢与税务部门较真。所以批准也只是形式,该优惠的还是得优惠,不会因为是批准类的,便可以因为不批而不让纳税人享受。另一方面,核准类也好,事后备案类也好,纳税人资料报来了,接下来都有个审核的问题,审核资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么,在规定的时限内要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这跟批准类事项的批复不能优惠有什么不一样吗?我觉得没有。以前还专门百度了备案是什么意思,备案就是有什么事我告诉你就行了,不需要你同意不同意。问题在于:1、你报的资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于不同意。此处说的资料不全,是指纳税人有些资料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过高不愿提供。2、你报的资料虽然表面上都齐全了,但转到后台仔细审核,发现并不符合政策或优惠条件,这时,税务部门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见?不行吧。税务部门接到纳税人的资料后不审核,不评估,那是不作为,是要追责的。只要审核,就有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可能。以前对备案有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之分,该事前备案的如果没备案则会带来不能享受优惠的结果,好象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审批,所以后来总局发文,事前没备案的应该通知纳税人补备案,备案之后还是可以享受。这次纳服规范中干脆没有事前备案了,除了批准和核准外,只有事后备案优惠了。但事后备案优惠的原则是,也得通过审核完全符合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仅仅因为是事后备案类,纳税人报告了就可以无条件享受,那税务部门什么都不需要管了。

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有区别吗

4,营改增后棚户区改造工程有哪些税收优惠

为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拆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地方优惠政策。这是6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的。 因拆迁而购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长春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统一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新购房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一份备查。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为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拆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地方优惠政策。这是6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的。 因拆迁而购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长春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统一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新购房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一份备查。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开发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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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是什么

主要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政策,以前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附所得税按2008新文件执行外,其他税的优惠继续有效。  请参阅如下的文件。  一、财税〔2008〕1号   ......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0]25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软件企业 所得税 优惠

新创办企业(仅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取得《软件企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后,自获利年度(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未享受免税政策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此项政策;已享受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2002年(不含)之前已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政策;如2002年(不含)之前已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和“三减半”政策。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并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增值税税款,在补贴科目下设立会计明细科目,专帐核算,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二减三”业务的办理时间和时限如下:  (1)纳税人在季度结束,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获利,且预计当年可进入获利年度,应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完成对减免税的审批(含区局终审)。具体办理时限如下: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完成纸质与CTAIS文书的审批工作;区局在接到分局呈送的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两天内完成审批并将资料发回分局;分局在收到批复资料后通知纳税人次日前来领取批复文书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也可先按季度预缴税款,待年度结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当年获利后再申请办理“免二减三”手续和已预缴税款的退库手续。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需报送的资料  1、减免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所属期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相关证书和批文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因此,无须考虑是在08年之前,还是08年之后。符合以上标准,在认定后,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7,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提交资料清单: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此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企业提交,查验后退回); 3.申请享受特定项目减免税的企业,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事先备案项目: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①产品品目列举; 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初加工的工艺流程描述; ③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④特定经营项目的资质核准证明。 上述①、②、③项也可在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并予以列举、描述和说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①符合《目录》所列项目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①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码、金额、申请抵扣税额等; ②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专用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复印件; ③不能提供②所列资料的,由企业出具专用设备效能或性能、功能认定说明(列明能效认定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论),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来源资料(如:设备铭牌拓影件、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④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 ⑥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 ⑦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 其中⑥、⑦项也可一并在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①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②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①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①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①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①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②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10)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①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②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③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④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⑤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⑥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11)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①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12)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①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 ②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 ③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1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①“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 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b.转制方案批复函; 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②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①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 ②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1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7)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①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②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④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8)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1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20)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 ②捐赠协议及符合规定的捐赠收据复印件; ③符合条件的实际减免税金及附加明细。 (21)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①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 ②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③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④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⑤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2)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③另外,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下列资料: a.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b.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c.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2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除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的项目外): ①《企业享受_______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②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后,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提供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①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前年度《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书; ②《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③收入明细资料。 事后备案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①企业购买国债的凭证复印件; ②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①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②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③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④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暂不报送其他附列资料。 注: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报送附例资料2份。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文书填写规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期限进行备案: (1)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备案,必须在7个工作日进行备案; (2)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1.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3. 备案权限的具体规定为: (1)事先备案 省局备案项目: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 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③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 ④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市(州)局备案项目: ①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②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③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④ 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⑤ 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⑥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⑨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⑩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县(区)局备案项目: 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②农村金融税收优惠;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④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⑤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⑥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⑧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⑨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2)事后备案 县(区)局备案项目: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小型微利企业。 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提请备案而自行享受优惠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等相关税收法规承担违法违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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