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实行零税率那应该开什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实行零税率那应该开什么发票

2,我司从事国际运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请问是否适用零税率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是适用0税率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司从事国际运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请问是否适用零税率

3,营改增后零税率问题

财税[2011]131号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营改增后零税率问题

4,境内单位对外转让技术为什么是零税率

财税36号文件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航天运输服务。(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增值税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零税率是不交税,而免征税是暂时免征你的税,说不定哪天就要征你的税了
增值税零税率,是指税率为0,但仍然属于增值税的税收范围;而增值税免征,是不征收增值税,不交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对象!《经济法基础》中增值税零税率是这样说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前面说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主要有: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商品,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铂金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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