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的税收征管是做什么的

挺大的吧 ,但是刚开始你肯定要熟悉环境啦,这主要是 海关的税收管理,就是税务员呗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海关的税收征管是做什么的

2,什么是大企业税收管理

大企业是指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购销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地位重要,税源举足轻重,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较大的企业。大企业税收管理,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管理需要,在总局、省(市)局、地(市)局三个层级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着力加强对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的一种征管模式。

什么是大企业税收管理

3,税收的征管有利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机遇是什么

这个问题大了!简单说两句:从理论上来讲,税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它的存在只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消费者支出。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它对企业的机遇就是免税或减税
任务占坑

税收的征管有利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机遇是什么

4,什么叫大征管大稽查大服务

这个没法说准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3个都不是法定的说法,也无定论。 大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都属于大征管的范畴,在税务部门来讲,大征管还包括征管机构设置、征管人员管理等内容。所以,其实大征管包含了绝大部分税务部门的工作。 大稽查。主要是指3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现有的专门打击偷逃骗税的机构(稽查局)的全部职能,简要的说就是外查偷逃骗,内防征管廉。二是与税务稽查有关的税收管理活动,比如在稽查中发现税收管理活动的不足、发现税收征收问题、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发现税务执法中的廉洁性问题,可以进行督察和防范,提交线索,提请制定管理制度。三是发现纳税人财务管理问题的,可以进行稽查服务,告知和督促纳税人改正,并提供给纳税人主管国税局加强管理。 大服务。主要是因应服务性政府建设而提出的服务型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管理活动,出发点是基于服务,而不是基于打击,所以采取的是柔性执法、纳税人自律式管理和减轻负担、简化办税手续、简便申报缴税等服务性措施。 大征管、大稽查、大服务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不能违法,不能违规,但是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创新,提供最好的措施、最灵活的办法。这是税务机关执法理念的巨大转变,也是真正执法为民的体现。但是,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还有不足。

5,2010年我国实现税收征管模式是什么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经过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的大讨论和统一定调,国家税务总局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34字”征管模式(旧的税源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的税源管理新模式,即是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也就是我们说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税源管理模式)。该模式,江苏10年试点现在正在推进,安徽正在试点。你在百度输一下“安徽国税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方案”,会找到他们最近下达的试点方案整个文件,有助于对新征管模式的理解。希望有帮助。

6,什么是税收证管它与税收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一是税收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二是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将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收入的实现手段,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础性工作。
税收缴款书较为常用,是在纳税人进行转帐缴纳税款时,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纳税人具以纳税的完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是对小额零星或以现金直接缴付税务机关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税务机关上缴国库时也应以税务机关名义开具税收缴款书,可以说税收缴款书是税款进入国库的收入证明和核算凭证,当然也是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7,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什么

要结合本局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更新管理理念,强化管理手段,落实管理责任,实施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加强本局的征管基础工作,全力抓好三大工作: 一、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是抓好户籍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核实确认正常户数、非正常户数;做好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按省局“两税”清查的要求和系统设计要求,做好三项资产的核定确认;强化欠税清理,实行台帐管理,动态监控;弄清土地、房产项目跨区域情况,避免漏征漏管;强化税源监控。 二是编制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明确各项具体执法环节的规范要求和标准,量化岗位工作范围和职责,在条件成熟时开发或引进税管员管理平台。 三是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的征管实际,稳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一是完善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将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以岗定责,以责定人,构建完整的岗责体系。 二是明确所长和税管员的工作职责、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量。 三是根据《征管业务规程》制订《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奖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评议考核体系。 四是完善征管系统,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加快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建设进度。 三、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税务人员是各项征管基础工作的真正推动者和实施主体,其素质高低决定各项工作能否按时按质完成。明确我局和各分局的培训分工和责任,各司其责,分工合作,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政策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

8,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哪些亮点与难点

两大亮点:      一是从改革立意来看,《方案》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是一份综合性的改革蓝图与路线图。税收征管体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分别设立国税、地税之后,涉及征管的改革主要发生在国税、地税组织内部,而对两套征收机构并存引致的征纳成本扩张和纳税人不满,虽然有所意识却并未纳为征管改革之重心。在强调服务意识和税收法治化的当下,这一问题已变得十分紧迫,成为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管效率、实现征管公平的最佳切入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从理顺征管职责和创新纳税服务入手,展开6大方面31类重点改革事项。《方案》虽然立足当下,但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明显超越了眼前关切,而着眼于长远制度建设。《方案》给出了征管体制改革的综合框架,除前文提到的划分征管职责、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还涉及征收管理方式的转变、税务组织体系的优化、税收共治格局的构建,以及国际合作的深度参与等诸多方面,是一份综合性的改革蓝图与路线图。    二是从改革视野看,《方案》终止了机构分合之争,正式开启了广义税收管理机构改革进程。国税、地税机构是分是合,长期处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焦点,《方案》对二者合作不合并的最终确认,必定在工作层面终止这一争论,同时亦在研究层面确认了新的思考方向,即超越于狭义征管机构的分合,而指向包括非税收入执收机构、第三方机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广义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研究,国税、地税机构间的关系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这一思路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近来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重要经验,也反映了近40年以来学术界关于公共服务生产之组织选择的理论成果。  三个难点:    《方案》的后续实施应关注和防范下述潜在风险:    一要防范强化征管彰显公共服务不对称的风险。《方案》的终极目的依然是强化征管,任何旨在强化收入征管的措施背后,都需要各项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相应跟上。这不仅仅是指《方案》中提到的纳税服务质与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方案之外的其他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同步改善。随着各项强化征管措施,如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深化税务稽查、推行电子发票、税收信息系统建设、跨部门税收合作等等的逐一落实,如果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不能同步改进以满足社会需求,极有可能唤起纳税人对政府“收钱不办事”的遐想,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决策部门应当考虑以更有效而公正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来应对和防范这一风险。    二要防范国税、地税合作中的可能风险。《方案》并未就国税、地税合作给出进一步的设计,因此,二者合作的内容与方式仍将以去年7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 “合作规范”)为蓝本执行。既是《合作规范》,自然要立足于如何合作,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国税、地税自1994年分立以来,早已形成两套完全独立的征收管理体系,其工作思路、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差异,使二者之间不仅需要寻求建立合作界面与接口,更需要强烈的合作动机与激励,惟此才能使合作免于流于形式,真正地在业务上便利纳税人。因此,下一步仍需加强调研,在总结各地落实《合作规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现问题并使之完善,而对于某些通过合作解决不了的问题,则需探索其他的解决思路。    三要防范《方案》可能被教条化的风险。征管体制毕竟只是一国税制以及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不可单兵突进,应与税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同策划、共协调,方可事半功倍。未来地方税制、乃至整个收入体系面临重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面临调整、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仍在推进之中,上述诸因素均可给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方案》本身应保持必要的开放性,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检验中完善;实务部门亦应避免将《方案》教条化,在落实和执行《方案》中要敢于发现和提出问题。    税收征管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税收管理现代化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方案》是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上,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行动的重要一步,构造文明、有序、法治化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因此,我们既要关注《方案》出台的重大意义,更要重视其执行中的潜在风险。

9,我国新型税收征管格局是什么

试论地市级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格局的重组(《江苏国税调研》总第26期)  --------------------------------------------------------------------------------  口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南片科研课题组  内容提要:从当前税收征管现状分析,现行征管机构设置的不尽科学,职能界定不尽合理,业务流程不尽顺畅,是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痼疾的主要成因。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地市级国税局内设“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分片设置属地管理的征管分局,独立设置条线管理的一级稽查机构”的税收征管格局,或许是解决科学征管布局,合理界定职能,优化重组业务问题的较为理想的方案。  一、现行地市级国税征管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自1998年以来经历了三次重要转型,现行“集中征收、划片管理、一级稽查”的征管格局,是税收征管朝着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方向的最重要的一次转型。新征管模式是属于按征、管、查职能分类设置机构的,同时引入了“优化服务”和“计算机网络依托”这样一些非组织性措施和行政行为及技术要求,对纯职能分离的专业化组织性缺陷进行了修补,应该说是一种实现管理规范化的优化选择。  三次转型,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步步深入,日益体现出巨大的优越性:一是以信息化为手段的税收征管日益现代化。二是以专业化为方向的税收征管日趋集约化。三轮征管改革,显示了税收征管由“一员统管”至“分兵把守”再到以事设岗、专业化管理的发展轨迹,征、管、查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体现了机构精简、效能提高、管理规范的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三是以法制化为要求的税收征管日呈规范化。随着税收法制化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税收征管的理念、体制、行国、岗责等各环节都按照法制化的要求在日趋完善,税收征管的制约性、规范性得到了普遍的强化。现行征管模式上收、分解税收执法权力,强化税收监控管理,形成征、管、查三个系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为分权制约、明晰职责,增强税收管理内部制约和监控能力创造了条件。  然而,尽管税收征管改革在十几年内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突破,可税收征管体制上不统一顺畅,机制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管理上征管成本居高不下,执法环节上缺乏有效监督等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着重表现为:  ——征管机构设置没有统一规范。全国没有统一定型的征管机构设置标准,各省、各地区,甚至一个省、乃至一个地区的机构设置数量、名称、管辖都不尽一致,直接导致了职能分配交叉、业务组合重叠,给税收征管人为造成了管理上的不顺及混乱。如:省级国税局分设流转税处与所得税处,但各地级局流转税与所得税均合一为税政管理处;地级局均保留计财处,但到县级局均取消了计财科,由征收分局直接担负税收计财职能。这些不配套容易形成管理间的矛盾和指挥间的不畅。  ——征管业务组合衔接不畅。现行的征管查外分离模式将税收征管的职能分解在征、管、查不同的部门,缺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有机紧密的“链接”要求,而实际上税收征管的整体链条难以完全割裂,在目前征管查系列职能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征管查协作不够,衔接不畅,效能下降,并难以在征与管部门间明晰地分解和划分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如:征管资料的管理与使用矛盾。征收分局作为税收征管的前道,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一般由征收分局或税务代理部门受理,但真正使用这些资料的却是管理分局,这样,征管资料在归集、整理、传递中往往出现征收部门“照单全收”,管理部门发现资料残缺时,“一传手”与“二传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直接损害了征管基础;再如:稽查选案与检查难的矛盾。实行一级稽查后,一方面稽查选案信息主要依赖于征收与管理部门提供,由于征管两部门不具有稽查职责,再加上本身监控乏力,所以提供的信息往往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将管理型、服务型的稽查职责都落于稽查局,从而造成稽查主要精力分散,不能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打击型的检查,直接影响稽查效能;另外,作为具有催报催缴职责的管理分局,对清欠中逾期不缴的对象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时,凭籍的是征收分局开具的税票,这样就造成了申请执行主体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征收分局与管理分局同样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在现行模式下,征收分局应有的执法主体地位和作用几乎得不到体现,成为了一个完全受理型的事务型单位。  ——征管职能分工弱化税源监控。现今模式下,由于存在着税收征管主要依赖税务部门单一进行税源监控,所取得的信息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以及征管信息源单一来自于纳税人手工信息,所需征管信息资源失真的两大弊端,税收征管对外部税源的直接有效的监控职能作用有所弱化。征管的职能分工上缺少国地税之间、税银之间、税企之间及税务与工商、公安、海关、外贸、政府主管部门等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联系;国税部门“坐堂”式征收的管事方式,对征管基础资料只是被动受理、被动审核,企业的重要信息事项如法人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企业改制、经营现状等信息,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对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缺乏动态和有效的掌握及分析,税务信息的静态、滞后、虚假与现行征管模式的质量要求很不对称。  ——信息化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目前,税收征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尚停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及计会统核算的录入;输出、开票等浅表层,对税源监控、征管信息管理、分析、数据处理、以及对税收执法责任的监督、考核等功能的开发和运用还远远不够,甚至,有的计算机仅仅作为存储工具,依然是手工作业与电子备份并用;另外,目前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化功能与现行征管模式的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税收信息化从形式上表现为计算机——通信——信息的有机联接,网络和信息体的整体运作,数据信息是基础,网络传输是途径,信息化是成果。而目前实际情况是计算机网络化功能还不强,网络覆盖面还不广,信息采集与共享程度还较低,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  ——税收征管的服务功效有所削弱。征管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要建立精简高效的征管运作机制。然而,尽管目前税务机关在办税程序及办税服务方面作种种简便、高效、优质的努力,但由于征管查实施外分离后客观上给纳税人增加了管理“婆婆”,纳税人原先在一个征管机构甚至一个办税厅办结的税务事宜,现在必须同时在征收与管理两个机构间及不同的场地、不同窗口之间来回跑,既给纳税人造成了极大的烦琐与不便,又增加了纳税成本。形成内部环节多、衔接多、效率低,外部纳税人埋怨多、意见大的矛盾。削弱了税收征管的服务功效。  ——征管人员的素质相对落后。一方面,现行征管模式是建立在职能化专业分工基础之上的一个组织系统。机械地依据业务流程定岗定位,而不充分考虑工作阶段性、区域性、波动性的后果及人员素质的能效,造成了基层职能分局忙闲不均与人力不足的矛盾突出,人力资源没有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征管主体的素质与先进超前的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还不相适应。表现在: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适应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办税能力相对较弱,同时,征管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运用技能相对落后,往往只是急用急学,跟不上新型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的推进步伐。  二、完善现行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  现行征管模式所暴露出的注重外分离形式、忽视税源监控,注重专业化分工、忽视征管整体性链接等诸多弊端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计算机网络系统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水平较低,信息缺乏有效的共享和利用;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集中征收、分片管理、一级稽查”征管模式的片面理解,以及脱离征管需求实际,征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科学、业务组合不顺畅所致。因此,在制定完善征管模式的思路时,必须遵循建立征管模式的原则,在新一轮征管改革的总体构架下,建立符合本地情况,满足征管需求,适应现代税收发展趋势的集约化、效能化、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模式与机制。  ——以无形的信息集中处理方式实现虚拟性集中征收,符合税收信息化发展趋势。集中征收是新征管格局的主要特征,也是信息化、现代化税收的必然要求。集中征收的实质应该是各项纳税信息通过联结征纳双方的信息网络集中于税务机关处理,不能片面将集中征收误解为征收地点的集中。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了“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覆盖国、地税局所有税种征收管理业务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 CTAIS);形成对征管业务全过程的、全面的联系、制约、监控和考核;实现在国、地税局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总局、省级局、地级局和县级局等网络的联网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目标。按照这一目标,地级局与县级局的征管机构设置主要围绕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思路,一方面,通过完善内部网络建设,加快内部网与社会公众网的联结,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另一方面,全面推广运用以网络化、电子化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建立信息高度共享、纳税便捷的税款报缴体系。从而以虚拟型集中征收完成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实现集中征收的目标,达到简化纳税程序,减少征收层次,节约纳税成本的精简效能目的。地级局内设“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正是基于上述税收发展的思路和趋势设计的,可将目前机关内设的计会统职能部门并入,地级局以下不再单设计会统职能部门,其职能由“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承担,包括纳税申报、开具税票、税款解缴、国库入库情况在内的征收信息,由属地管辖的征管分局采集并通过网络实时上传“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的信息“共享库”,进行集中处理与分析后为征管、稽查及职能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  ——以有形的属地划片管理方式实现征纳紧密型管理,符合税源监控的征管需求。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地域间纳税人规模和数量分布还很不均匀的现状,地级局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笔者以为:目前,省以下地级税务局宜按行政区划,分地级、县级、农村税务所三级,以属地辖管为原则划片设置征收管理分局及农村税务所,这既符合新征管法执法主体的定位划分(新征管法总则第十四条),且与地方财政级次相配套,便于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综合部门的协作,又避免了纯征收或纯管理模式下机构功能单一,税款征收与税源控管职能分离造成对税源监控乏力的弊端,同时有利于解决机械间交叉业务多、信息传递环节多造成征管查衔接不畅、职责难以明确等诸多矛盾。另外,征管合一的征管分局对税源和收人负全责,除具备有征收权(作为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的延伸征收点)、管理权外,可以将管理型与服务型的税务稽查职责赋予征管分局,有利于解放稽查力量,使一级稽查局能集中力量组织查处重大涉税案件,更加凸现税务稽查的打击型和执法威慑力。  ——以独立的扁平型管理方式实现一级专业税务稽查,符合建立打击型稽查特性。由于新征管法对地级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是否等同于征管法关于税务局机关设置定义的分局,享有执法主体资格,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管法规定:市(县)级稽查局对外实施处罚的执法权限只相当于税务所,对2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处罚权,税务稽查的对外处罚均要求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义作出。这表明税务稽查执法权限上收是税收法制建设的方向之一,也是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要求。为增强税务稽查的执法地位,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型威慑力,并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力制衡和执法约束,笔者认为:地级以下稽查系列的机构设置应设立地级统一的稽查局,下设若干区域检查局,实施独立的一级稽查的扁平管理。赋予地级稽查局税收执法主体资格和稽查系列的垂直管理权,统一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及包括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在内的执行,并负责对内部的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及稽查系列的统计报表等管理事项;下设的区域检查局主要集中力量执行和开展各类日常、专案、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涉税大要案,更有利于在适应税收法制化建设要求下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型稽查作用。  三、建立新型税收征管格局的构想  征管格局重组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很强的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管理信息化原则。税收征管要进一步加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全面实施科技兴税带动战略,增加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提高信息集中度与共享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基础上的专业化、规范化。二是流程标准化原则。在本级局范围内,征管查业务程序应统一、规范、明确和顺畅,保证征管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业务规程设置的交叉重叠。三是规范法制化原则。新型征管业务流程必须完全适应《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治税标准,不得有违法制原则。四是精简效能化原则。征管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分配及业务组合必须以精简高效为原则,科学配置、合理界定,力求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求取最高效益。五是岗位制约化原则。征管岗责设置应便于上级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以及本级对内部各岗位间征管业务状况进行全面、即时的监控与管理,便于对征管业务进行量化考核。六是配套横向化原则。既要注意内部征、管、查专业机构横向间的信息传递与业务衔接,同时必须注重外部与地税、工商、财政、银行、海关、外贸及公检法司等综合部门的业务配套与联系,形成税收征管的综合合力。  综上所述,当前地市级局税收征管机构的理想设置应为“建立地(市)级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按地域设置属地管理的征管分局,独立设置条线管理的一级稽查机构”。(详见上页图表)。  根据信息化与专业化有机结合的原则,其税收征管机构间的职能分工为:  ——征收信息集中管理中心职能。包括汇总处理征管数据信息;负责税收会计核算、统计及计划管理,并产生计会统报表;对重点税源进行调研、分析及控管;与银行、国库、财政等横向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将征收信息、横向间的涉税信息、重点税源监控信息等集中分析处理后,为征管、稽查、职能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共享信息资源。  ——征管分局职能。包括受理、采集、审核纳税申报信息;负责税款征收、税票开具及税款解缴,并实时为征收数据集中理中心提供所有征收信息数据;征收票据、凭证、资料及外出经营单证等票证管理;税务登记、认定等户籍管理;防伪税控、交叉稽核管理;稽核评税;减免抵缓退税税政审批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及纳税定额管理;所得税汇缴管理;重点税源、零散税源监控管理;逾期催报催缴、违章处罚执行;管理性税收清理稽核及协查;税收宣传、培训和接受咨询;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  ——稽查局职能。包括地级稽查局负责稽查系列的业务管理、指导、协调、调研、考核及内部制度规章的规定与执行监督;制定下达稽查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内部执法检查和案件复查;选择稽查对象;受理涉税案件举报及组织重大案件查处;组织行业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对外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职责;负责本级权限内的案件审理等。下设检查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税务检查、一般案件审理、检查通知与处理决定的送达;具体执行稽查局赋予的行业、专项、专案税务检查;查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追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课题组成员:苏州市国税局王建亚、叶惠元;无锡市国税局 袁宝荣、欧文钺;常州市国税局 缪劲松、王奇光;执笔 王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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