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倾销违反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反倾销。如果他国企业有倾销行为的,是可能受到本国政府的制裁的。

什么是反倾销措施

2,我国从欧盟国家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多少反倾销税

进口碳钢紧固件肯定不需要交反倾销税,紧固件咨询顾问俞文龙认为反倾销税都是对产品进口国家来说的,对产品出口国家当然是出口越多越好了。紧固件咨询顾问俞文龙认为,最好自己查相关资料,网上得来总是假,碰到不懂装懂的,随便应答的,根本就是假的或骗人的就直接误导你,甚至害惨你。当然,紧固件咨询顾问俞文龙认为,如果有实力,请一个紧固件的咨询顾问参考你的技术,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定位产品,定位客户也是不错的一个选择。
b 根据题干最终裁定欧盟针对我国螺丝、螺母等碳钢紧固件实施反倾销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原则,启示我们要积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不是在谈技术重要,故排除d、企业应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a、c不是启示。

我国从欧盟国家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多少反倾销税

3,反倾销违反了什么原则

反倾销行为违背的世贸组织原则 一、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在对外贸易中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某一成员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遵循一定的程序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反对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生产力的发展。

反倾销违反了什么原则

4,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策略

反倾销措施 上传者:red 1、根据反倾销规则,对倾销可以采取三种反倾销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采取其他措施都违反反倾销规则。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2、根据反倾销规则,倾销是通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与公平比较。 3、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进口的损害是指倾销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损害。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包括三种情形。一种称为实质损害,一种称为实质损害威胁,第三种称为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国内产业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 (1)国内产业。国内产业一般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总的生产商,或总产量占该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总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商。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的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即使不相同但在特征和用途方面最相似的产品。 (2)实质损害。何为实质损害,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界定。是否存在损害需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确定,依据确切证据,在总体上作出结论。实质损害的确定包括下述几方面的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影响。在评估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至少应评估下列15项因素: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以及生产能力利用的实际的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集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负作用。 (3)实质损害威胁。实质损害的威胁指实质损害虽没有实际发生但能够明显预见到、已经迫近。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作出,而不仅仅是依据指控、猜测或极小的可能性来确定。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时,除上述实质损害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度进入进口国市尝表明进口将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考虑到其他出口市场吸收额外出口的程度,出口商自由处置能力的提高或其即将发生的能力提高,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度进入进口国市场的可能性;产品是否正以可能对国内价格有明显的抑制或阻止效果的价格进口,并可能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被调查产品的库存。 (4)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与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它包括正反两方面的要求。首先,倾销进口造成了产业损害,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其次,其他原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能归于倾销进口。后者称为不归因原则,要求调查当局实际上将倾销进口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 4、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 (1)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启动倾销调查的程序有两种。一是国内有关当局自主发起,一是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起申请,有关当局审查该申请合格后,发起调查。 (2)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 5、反倾销税措施。 (1)临时措施。 (2)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6、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7、多边制度下的反倾销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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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倾销的特点影响及措施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作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已不存在或不存在重新发生损害的可能,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停止;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依然存在,或者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或重新发生,则原有的反倾销税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效力发生于最终裁定作出之后。但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当局也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量进口,并且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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