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对审批医院有什么政策,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原文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6-09 11: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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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原文
一、允许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在我市通过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对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重组、转为营利性医院。 二、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相应机构举办合资、合作医院或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 三、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要求受理民营医院申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需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99张至20张(含20张)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9张以下由县(市)卫生局审批。 四、各县(市)在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基础上,要体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在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地方,应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重组现有医疗机构的方式举办民营营利性医院。 五、具有以下条件者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保证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医院自身发展建设,并无偿承担当地的预防保健;(二)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捐赠举办的具有慈善性的民办医院;(三)以为城市低保人群和农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民办医院;(四)对国外资本或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收购股权等方式对国有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集体医院)实行转制、重组的医院。 本指导意见在设区的市、县(市)级城市试行。
2,民营医院申报医保定点医院申请条件是什么
仅供参考: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哈尔滨市民营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8日起,凡经哈尔滨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民营医院,均可申请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据了解,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营医院还应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职能管理机构;同时应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 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于2007年1月8日至10日,到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物价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符合医疗机构评审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医务人员的有效《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证明材料;医疗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4,懂法律的人士请帮帮忙 关于医院开设的相关规定
民营除了通常所说的私营医院外,还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的开办注册流程一般为:调研论证→设置申请→筹建→登记注册→执业。1、了解兴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条例规定、基本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对设置审批、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思申办医院的基本思路:性质、类别、规模、地点、投资额度。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进行拟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论证。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设置单位(人)的资信证明,有的地方还规定,要提供环境保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获得县以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有关的原则、规定。3、建筑装饰、设备购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管理架构。4、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过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规模等,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醒的是:具体在设置审批过程各地区对民营医院的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向当地卫生局或相关卫生、工商部门了解详细手续。例:哈尔滨平房区申请民营医院流程: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程序之设置审批办事人类别: 本地人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程序申请条件: 1、本地户口、身份证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五年以上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5、申请人必须为非在职人员 6、年龄要求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提供材料: 以下准备材料一式两份: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4、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5、个体诊所须准备材料:申请单位法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民营医疗机构须准备材料:设置单位法人、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学历证书、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法人、负责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办理时限: 30办理地点: 平房区卫生局业务科办理方式: 提交材料后等待电话通知好几百万的事情 你可以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可以和业主。物业商讨多开一个门 再不是结构发生危害的情况下 再找个土建工程师帮你看看 结构可不可以改 还可以你们一起找医院商讨一下 要团结 要讲法看你们的营业执照谁先办下来的。记得法律规定是医疗单位不能开在餐饮业、学校等附近,有详细距离的,具体什么法我忘记了,你可以咨询下律师。你们餐饮业也应该有法律规定不能开在医院附近,也是有距离的
5,建一家医院要哪些部门审批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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