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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买车前置利息是怎么回事

你要是以个人名义买车就不划算,要是以企业的名义买车就划算,因为融资租赁开的发票是17%的增值税发票,个人买的话税太高
就是利息在首期全部一次性收取,不分摊到每月,俗称砍头息

融资租赁买车前置利息是怎么回事

2,在融资租赁开始日和融资租赁期开始日之间这段时间如何做

这两个开始日都是会计处理的概念。“租赁开始日”是用来选择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还是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其始点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商定租赁模式,并接受租赁服务的时刻开始。“租期开始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起租日。既:正式给承租人开始计息的日子。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物件时就动用了资金。按理此刻就该计息。考虑到购买租赁物件和物件的安装调试正常使用还有一段时间,因此把起租日延到承租人开始获利的日期。这之间产生的利息叫“租前息”可由承租人在起租日时直接支付,也可以实现商定纳入租金本金,做资本化处理。

在融资租赁开始日和融资租赁期开始日之间这段时间如何做

3,关于融资租赁的新问题非正常性质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执行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根据以上说明,考虑到租前息具有不确定性(在起租前会随基准利率变动)应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关于融资租赁的新问题非正常性质

4,融资租赁租前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该交易的实质是以租赁资产为抵押提供的贷款。在租赁资产由供应商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实质上的贷款期已经开始,因此租前息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定约之前为了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而是作为合同现金流量的一部分。因此,只是简单确认为一般资金利息即可。
用融资买进的股票,一样可以参加除权及除息的倘若是有配股,而配股率低于20%(200股),则在除权前六个营业日会作假除权若在假除权期间,维持率低于120%,券商就会通知客户追缴版主说的该股只有发放股息吗?若只有股息,那在除息日开始的收盘价是已经除息过后的价钱了所以维持率的算法,是跟平常一样的融资股票目前的市价(已除息后的收盘价)x股数/跟券商借的融资金额若维持率算出来整户还是低于120%,才须要追缴。不知这样了解了吗?

5,什么是孳息

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的产生有天然和加工之别。尤其是加工孳息,它是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而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它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当加工人是善意占有人时,如果仍坚持原物和孳息一并返还,这对善意占有人很不公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还会对物的价值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当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在不能肯定自己是否对物享有权利时,如果不保护他对该物的孳息享有权利,他便不会使该物有更大的收益。因此,无论从保护善意无权占有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都应该保护善意占有人享有加工孳息的权利。当然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加工孳息,如果天然孳息当中包含善意占有人的付出,如山中自然生长的树木,无权占有人就树木生长本身并没有加以任何外在人力,但他却一直对该树木尽了照管义务。此时,尽管孳息应随原物一并返还,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一定的报酬。当然,这只是从孳息的一种分类来谈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问题。再比如,孳息有已分离孳息和未分离孳息,前者如被风雨打下的葡萄,后者如生长在葡萄藤上的葡萄。一般情况下,未分离孳息应该和原物一并返还,此时善意占有人的劳动付出可转化为费用向所有人请求偿还。已分离的孳息如果善意占有人对该孳息的产生付出了劳动的,当然可以享有该孳息的所有权。总之,当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其孳息的返还与否时应区别对待。恶意占有应是无条件的一并返还,善意占应以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为原则,即如果孳息的产生跟占有人的劳动直接有关,那么该孳息应由善意占有人所有;如果孳息的产生虽与善意占有人无直接关系,但他对孳息的收获等尽了照管等义务的,孳息一般仍归原物所有人享有,但应给善意占有人适当报酬。当孳息与原物不可分时,二者应一并返还给所有人,但善意占有人付出劳动的,所有人应返还给善意占有人孳息的价款或适当的报酬。另外,当孳息是可消费物时并已被善意占有人消费了时,善意占有人不再负返还义务,当然他也不再享有向所有人要求支付劳动费用的权利。
附带产生的收益,如利息。
简单的说就是果树的过失,羊的毛,奶牛的奶、动物的幼崽,还有就是利息!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原物用做抵押物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有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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