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外籍人员编码怎么填写

应该好使呀 外籍人员的证照类型是什么?外籍人员的证照类型为外籍人编码,其规则为: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纳税识别号+三位顺序号(有序排序:001、002、003……),外籍人编码为18位,不足位数的在编码前补零,实行一人一码,每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
在纳税人信息编辑“国籍或地区”里直接点击添上即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外籍人员编码怎么填写

2,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00:00 / 01:17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3,什么是美国个人报税号码

报税号是国税局用来辨别纳税人的号码,共9位数,以9字打头,第四位数位7或8,如,9XX-7X-XXXX。报税号发给领不到社安号的人。报税号发放时不考虑移民的身份,税号发给RESIDENT或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需按税法缴税的人。税务局与劳工局不同,合法工作与否不是执法目的,合法缴税才是主要目的。个人必须有报税的义务和递缴税表才能获得报税号。个人报税的义务为自顾工Self Employed,年收入$400以上,单身年收入为$7800以上,夫妇年收入为$15600以上。美国个人报税号码是为了税务局执行美国税法,帮助需纳税,但无社安号的人纳税。有美国个人报税号码的人不证明你可以在美合法工作,也不享受美国的社安金和低收入抵税额。
社会安全号码有三种: 1/可以工作 2/可以在有条件的限制下工作 3/不可以工作 你只要有社安卡,那上边写得清清楚楚!自己看看就知道了!(这三种卡我都持有过,现在是第一种了) 所谓报税,是你在“可以工作”和“可以有条件限制下工作”状态时,你必须要报税 报税的目的是积攒点数,将来积攒了四十个点,退休后就有退休金了 如果“不可以工作”,你报什么税呀?! 有那冤大头么?!不怕移民局盯上你?! 看来上边的这些人对美国的情况都是一知半解 才有了这么多莫衷一是的回答!!

什么是美国个人报税号码

4,税籍编号什麼意思

  税籍编号,即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8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5,税籍地址是什么意思

可能是纳税人识别号 他要是再问你就问他是要15位的还是要7位的那个。 你可以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找到。
税籍编号,即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8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6,个人所得税证书编号是哪个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证书号码就是房产证上第二页右上角的房产证号,不过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证件,它的证号是在房产证的第一页,如果是2008年之后才办的证件,房屋产权证号则在第二页。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您好请问现在外国人纳税的基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你就是属于上述情况,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月薪8000元,按照4800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后计税收入:8000-4800=3200元,按照下面计算:你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10%-105=215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你好!新个税对外籍人员的薪金扣除标准没变,4800(从原来的2000+2800模式变为3500+1300模式)所以,(8000-4800)*10%-105=215打字不易,采纳哦!

8,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现在扣除标准是4800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对此,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则明确了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3200元。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所有无住所人员和境外所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都从现行的4000元(800+3200)提高到4800元(1600+3200)。
现在扣除标准是4800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对此,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则明确了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3200元。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所有无住所人员和境外所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都从现行的4000元(800+3200)提高到4800元(1600+3200)。
1994年出台的《征管法》中明确,无论是外籍人士抑或本国人,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还会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倍以下罚金;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都是什么谢谢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很多,它们的扣除项目各不相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可税前扣除的项目有:一是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含9月)以后的,适用费用扣除标准为:国籍为中国的: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明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提示: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扩展资料(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一条政策中的外籍的概念的咨询

外籍个人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一、居住时间的纳税义务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情况来判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 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 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 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 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 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 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 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对在一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保留了对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税收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但实际运用中我们以居住是否满五年来确定完全税收居民身份和承担的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8号文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 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住满一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纳税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应按税法规定重新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度起 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说明:①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二是临时来华人员(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体提供劳务天数外,还应包括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②机构负担:个人为某机构或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机构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对那些采取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机构,或者不征税但构成机构的,不论是否在机构的会计帐册中有记载员工的工资、薪金、均视为由机构负担工资薪金。 ③不超过90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不超过183天: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些协定是指日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个月,有些是指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④超过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在具体计算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⑤境外所得征税,允许抵免。 ⑥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 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判定所得来源地遵循以下原则: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或者提供劳 务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3.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规定: (1)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 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 间。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2)外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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